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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對策分析

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律信仰的形成和發展是壹個自然的歷史過程,也是人們自覺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法律並沒有真正成為公眾信仰的對象,這就決定了培養公眾崇尚法律的情懷的難度。然而,中國要走向法治,建設法治社會,就必須培養公眾的法律情感,激發他們對法律的高度認同,將法律作為全社會的信仰對象,以公眾的內在動力支撐法治建設的精神層面。為此,筆者認為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增強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是培育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前提。公眾的權利是壹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壹部沒有權利的法律無法激發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相互促進的,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導致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和對法律所蘊含的價值的贊美,從而萌發信仰的雛形;同樣,采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可和鼓勵,也會引起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於主體——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覺醒。

2.把法治精神建設與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育公眾法律信仰的重要基礎。我們“必須看到,法治與經濟不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壹種結構性和功能性的互動關系。法治為經濟發展和創造提供了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了壹定的基礎。”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考察了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的起源後認為,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的最明顯的政治和法律後果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和契約的新格局,從而孕育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聖和至高無上的精神追求。當下中國處於市場經濟狀態,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競爭,而後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各種社會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3.現代法治理論應當消解民族優越感,樹立社會優越感。這種美好生活的理念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概念:國家為社會服務,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社會是目的,國家是服務大眾的工具。潘恩曾經說過:“政府只是壹個國家組織,其目的是造福所有公民——個人和集體。”這恰恰說明了社會優越感的概念。實際上,州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全體公眾意誌的體現。它們是面向全社會的,目的是維護公眾的利益和有序的社會秩序,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依靠強制力來保證的“大棒”。如果法律的頒布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會讓公眾對其失去信任,變成被動服從,從而弱化內心的法律感受。“沒有神聖的起源,就不會有永恒的有效性。”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育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障,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因為國家公職人員作為人民委托的掌握壹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守護者,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他們堂堂正正,做事無令不行;他的身體不對,雖然他不服從。”如果執法者和司法者自己首先知道如何執法和違法,他們將“違背全國人民的意誌和黨的領導,也將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會相互背叛,甚至失去政府和法律的威信。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正如培根所說:“壹個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許多不公正的行動更加暴力。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決毀了水源。”因此,要培養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壹方面要加強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壹方面,要進壹步完善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價等各項制度,扶正祛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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