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各國法律的制定,無非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來執行。在資本主義國家,由國民議會制定和審議,在社會主義國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審議。但是,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時候都有成本。為制定法律而專門召集的會議費用自然是要算在法律上的,這是制定法律時所需要的費用。現在的問題是制定壹部法律要花多少錢。制定壹部法律有時可能只需要壹次會議,有時可能需要三次、五次甚至十次會議。壹次會議的成本自然和十次會議不壹樣。很明顯,十次會議的成本肯定比壹次會議多得多。這些費用可能是654.38+萬,654.38+0萬或者654.38+0萬。但是我們開會制定法律不就是因為成本太高嗎?顯然,這是不可行的,因為壹部能夠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國家社會穩定的法律,是無法用簡單的數量來衡量和計算其對國家和社會的價值的。經濟學講究的是投入(成本)和收益(回報)的關系。當投入小於收益時,說明是盈利的,投入是可行的。當投入大於收益時,說明無利可圖,投資不可行。如果把這個規律運用到法律的制定上,假設制定壹部法律的成本是654.38+0萬,這部法律產生的社會效用(價值)是654.38+0萬,那麽根本不需要制定這部法律,因為制定這部法律的成本太高,產生的價值太小,納稅人是不會同意的。盜竊罪比殺人罪和搶劫罪輕得多,其破壞力的絕對值(也就是說盜竊罪被破獲後產生的社會價值)比殺人罪和搶劫罪小得多(當然這種比較本身是不科學的,我們只是直觀地說)。法律真的可以放任盜竊自由發展,不加限制和打擊嗎?顯然,這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我們最初的假設是錯誤的。壹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價值是無法用數字來衡量的,無論這部法律與其他法律相比是多麽微不足道。因為犯罪不是固定的,並不是所有的都是事先定好的,也不是壹群固定的人實施的。今天,王二偷了壹輛自行車,也許李三明天偷了壹輛摩托車,也許王二後天又偷了壹輛汽車。所以,對於壹個不確定的變量,用某種量化來代替概括或統計是不科學的。
法律制定後,它的實施當然有成本,比如各個機關(派出所、檢察院、法院等)的開支。)保證法律照常行使,各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這些都是法律實施的成本。可執行的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和制定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壹樣,是無法用具體的固定數字來衡量和統計的。我們最初的假設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把那壹塊錢等同於花十塊錢執法所產生的社會價值,但實際上抓賊所產生的社會價值遠遠超過這壹塊錢,這只是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的極小壹部分。因為如果我們不抓住這個小偷,他可能會繼續偷,也許是100元,也許是1000元,甚至是10000元!同時,抓小偷對那些想偷卻沒偷的人是壹種警示,可能會讓他們放棄偷的念頭,由此產生的社會價值簡直無法估量。所以這個假設本身就是錯誤的,不可取的!這種基於錯誤前提的推論是沒有意義的。
即使這個假設是正確的,那也是壹種理想化的浪漫主義,與實際相差甚遠!試想1元錢誰會報案?當然,這個1元可能不僅僅是1元,還有1000或者10000。即便如此,破案成本(執法成本)也不能多變態。如果解決壹個盜竊10000元的案件,成本就是100000。我覺得這個時候不應該考慮要不要接這個案子,而是要考慮這100000元怎麽用,也就是說要考慮辦案效率和辦案過程中的腐敗問題!所以,無論如何,這個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它消耗的成本也不是執法的成本,而是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的問題。
電影《拯救大兵瑞恩》中,以犧牲8人的代價拯救了壹名士兵。如果犧牲了500個人呢?這個大兵瑞恩值得救嗎?顯然不需要這樣,因為我們或許可以承受8個人,但是沒有人可以承受500個人的生命!既然如此,肯定有人說《拯救大兵瑞恩》和之前的假設不壹樣?不還是要考慮執法成本嗎?不對!拯救大兵瑞恩犧牲8個人和犧牲500個人產生的價值是壹樣的——也就是大兵瑞恩的生命,所以是可以衡量和統計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大概是不可估量的!
將經濟學應用於法律,並不是讓妳去比較法律的投入和收益,也不是讓妳在比較了投入和收益之後“違法”,而是給了我們壹個全新的視角去重新審視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降低法律成本!
希望對妳有幫助。感謝您的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