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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文明的關系?

法律與社會

怎樣才能超越“法院與律師社會學”?這個由德國社會學家盧曼在30年前提出的問題,恐怕至今仍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學者們不得不深思的問題。

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歷史學進入法律領域,固然增加了我們對法律的社會“面目”的認識,但也導致了壹個非常現實的危險:法律本身在各種法律關系中趨於過剩和邊緣化。從法律現實主義到批判法律運動,以及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法律經濟學,都試圖將法學研究納入壹門“開放的社會科學”,或者至少使法學具有鮮明的社會科學色彩。但是,當法學援引社會學、經濟學、道德哲學和歷史學、人類學的研究傳統(無論是概念理論還是學科特定的方法、數量統計還是歷史的敘事或民族誌)時,法學本身是否會在重新進入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時失去其獨特的研究傳統?畢竟法學的研究傳統不僅僅意味著盲點,還需要有洞見。跨學科的研究往往能提醒我們法律對各種社會領域的意想不到的後果,並註意到法律現象往往與各種政治文化和社會的關系交織在壹起,甚至將法律視為植根於復雜的社會文化系統環境中的壹個子系統。然而,在強調法律的社會政治制度和文化的同時,我們仍然缺乏真正的法律社會理論來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的法律性質,而法律的法律性質恰恰是法律最重要的社會政治特征。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既要關註法律在不同歷史階段或不同文化中的各種面貌,也要關註這些千變萬化的面貌所體現的法律本身;我們不僅要理解法律過程也是壹種社會過程、壹種經濟過程、壹種政治過程或壹種文化歷史過程,還要理解為什麽法律過程在現代社會中沒有成為這些過程的“附庸”或所謂的“附屬現象”。正如許多當代社會理論家如盧曼和哈貝馬斯所指出的,它是理解復雜而分裂的現代社會的壹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因此,註重“法律與社會”研究傳統的學者不僅要拒斥內部法,而且要反思法律傳統中關於法律的核心性、中立性和合理性的假設;同時也要警惕來自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的“誘惑”,對任何基於這些研究傳統的還原論做法,以及任何有意無意忽略法律理性中必要的、先驗的因素的分析,也要持反思的態度。因為跨學科或多學科的研究並不總能成就壹門開放的社會科學,我只是把這種研究傳統換成了另壹種受專業分工學科束縛的研究傳統,把這種封閉換成了另壹種封閉。因此,《法律與社會》既要克服來自現代法學內部的“簡單”態度,也要克服促使法學學者關註法律的所謂“社會”、“文化”或“歷史”因素的來自學科本身的“簡單”態度。探討法律的社會性,只是探討法律如何影響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領域,或者說社會中所謂的“外在”因素如何反過來影響法律;《法律與社會》需要承擔更艱巨復雜的任務。

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以及整個法律批判運動已經不再是“前衛”的法律思潮,而是有成為陳詞濫調的危險。各種社會所謂的“內生變量”和所謂的“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危機”,簡單來說就是與法律中的“性”和“外生變量”有關。這種簡單套用各種社會科學理論的結果,就是拋棄了法學這壹所謂“最古老的社會科學”與社會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系,使“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既處於法學理論之中,又處於社會理論的邊緣地位。在《北大法學評論》的這壹期特刊中,我們選擇的文章雖然不夠全面,但關註的是同壹個問題,即如何思考所謂“法律”與“社會”的內在關系,將法律作為社會理論的核心理論,以提供“理論想象力”和“經驗敏感性”。

當然,這種“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危機”有壹些更深層次的背景。今天,我們已經逐漸認識到,強調“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角,並不意味著法律的物化。並非只有哈貝馬斯所謂的“社會福利”範式才具有社會性。“自由主義-公民範式”的法律和程序取向的法律也顯示了法律與社會的聯系,但這種聯系的形式更加復雜和微妙。因此,法律的自治並不像某些“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者所認為的那樣,表現為法律與其他社會制度之間缺乏聯系,換句話說,它指的是法律的非社會性,而是像盧曼所說的那樣,代表了壹個功能分化的社會的歷史演變結果。就中國的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而言,“差異化”不是壹個需要理解的事實,而是壹個需要實現的想法,甚至在某些時候被認為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角更容易帶有強烈的“物化”甚至“去法律化”的色彩,隱含著危險的政治意味。因此,這種研究應該特別關註法律與社會之間深刻/復雜的關系,而不是簡單和直接的關系;我們應該關註法律的規範性努力和建設性作用,而不僅僅是法律的經驗狀況。

當然,從學術背景來看,或許法學背景的學者更願意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來拓展或糾正法學研究中常見的技術偏見和過度規範的取向;具有所謂“社會科學”背景的學者更願意用這種研究來重新理解現代社會的規範和各種程序性技術,彌補社會理論的“不規範”和社會理解應該是什麽的能力的喪失。套用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米爾索姆的壹句話,“社會理論家看到的法律現象如此之大,以至於正在思考的律師根本看不到。”因此,如果說“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是為了在理論和實踐上為“律師”提供更廣闊的視野,那也意味著為法律的思想傳統找到了更廣闊的實踐技術的空間;接受法律的社會科學或社會理論,不僅僅是給那個盲目回家的士兵講故事,更是傾聽正義女神的兒女們的聲音。他們可能從中獲得比法律更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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