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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援助辯護的指定辯護?

1.什麽是法律援助辯護的指定辯護?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壹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相差甚遠,任意指定範圍過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律制度對司法公正的壹個基本要求是,任何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幫助的權利。第二,指定辯護範圍的限制。我國刑事案件被告人比例相當低。濰坊市坊子區法院2004年以來審結的396件案件中,涉案533人,僅有261名被告人獲得辯護人幫助,占總數的48.9%。指定辯護制度中有壹半以上的被告人因為經濟條件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造成這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壹是指定辯護制度的適用壹般集中在相對狹窄的強制指定辯護範圍內。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辯護的被告人被設計成“模棱兩可”的指定辯護裁定,導致被告人在此類案件中的辯護權得不到有效保障。訴訟階段的局限性1,偵查階段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獲得指定辯護人幫助的最早時間是在開庭十日前,這就把指定辯護限制在了審判階段。之後,雖然《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將律師提供援助提前到偵查階段,但對於解決我國指定辯護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言,仍是杯水車薪。首先,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上沒有被定義為“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見,法律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被賦予“辯護”的使命,其職能只是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等壹般法律行為,不具有辯護性質。其次,《條例》第11條規定模糊,不具有操作性。“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當然將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擴大到了所有經濟困難的公民,體現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精神;但是,僅僅賦予了公民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卻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程序和責任條款賦予公、檢、法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這就導致了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部門利益,不把需要援助的案件移交給法律援助中心,極大地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數量和質量。2.審判階段的問題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壹個重要前提是辯護律師必須有充足的案件準備時間,並盡快與被告人取得聯系,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實踐中,指定辯護律師只能在開庭前10天介入訴訟程序。由於時間的限制,他們根本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準備,也很難真正完成他們的防禦任務,更不用說的防禦質量堪憂。法律援助辯護可以是指定辯護,辯護的情況壹般是被告人是盲、聾或者未成年人等。,範圍是任意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犯了罪,也還是給了他當庭辯論的機會。其實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他遇到這樣的問題,可以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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