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範圍:1。因勞動關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的;2.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國家賠償;4.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索要撫恤金、救濟金的;6.要求對嚴重的物質損害進行賠償;7.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受害方,另壹方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要求離婚的;9.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等農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10.因環境汙染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11.因征地拆遷導致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在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12.因住房權受到嚴重侵犯而要求賠償;13.請求確認或者賠償繼承權受侵害的;14.遺贈扶養協議糾紛;15.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16.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7.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其中,11、12、13項僅適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由政府供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市、縣(市)總工會頒發的特困證的職工。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經濟困難標準為南京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經濟狀況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並有相關證明的,財務狀況可免檢:1。農村“五保”對象;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3.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4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5.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頒發的特困證的職工;6.靠養老金生活的人;7.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員;8 .農民工因勞動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9.未成年人索要撫養費、托兒費;10.壹個重度殘疾人要求贍養;1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患嚴重疾病需要醫療,要求另壹方支付撫養費的;12.無業無業婦女因家庭暴力或配偶有外遇要求離婚的;13.因工傷、職業病被鑒定為1-5的傷殘等級或者被鑒定為1-5的傷殘等級,為申請工傷損害賠償或者補償;14.農民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15.在創業基地不到兩年的大學生,遭受嚴重人身傷害;16.公眾或緊急事件的受害者受到嚴重損害。17.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的;18.***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19.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 .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那些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或保護公眾利益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人可以直接獲得法律援助,無需進行經濟情況調查。
法律客觀性:
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麽?1.《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刑事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