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工人利益,中國* * *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工會書記處於1922年開展了大規模的勞動立法運動,提出了《勞動法綱要》第19條等等。這部代表勞動者利益的勞動法大綱,當時並沒有得到政府的確認。
只有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才出現了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動立法。1931年165438+10月7日,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勞動法。抗日戰爭時期,邊區政府也頒布了許多勞動法規,如《晉冀魯豫邊區勞動保護暫行條例》(1941 11)。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工人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對解放區的勞動問題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提出了全面而相當詳細的建議。各解放區人民政府也頒布了許多勞動法規。這些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頒布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規定》,1951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1954年7月,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以及國務院1956《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條例》。
在社會主義全面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取得了進步。1958年,國務院頒布了《職工退休暫行規定》等四部重要法規。從1966到1976,勞動立法基本處於停滯狀態。1978年5月,NPC常務會原則通過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的通知》。
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三個法律文件。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央、國務院聯合頒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年,勞動部發布《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 165438+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國務院發布《職工工作時間規定》。這些勞動法律法規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中國起草勞動法,但由於歷史原因半途而廢。1979第二次起草勞動法。1983年7月,該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但因諸多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90年代初,勞動法第三次起草,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勞動法制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
勞動法第13章第107條,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與健康;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法》是我國的基本法,為勞動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