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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佛教協會章程

山東省佛教協會章程(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山東省佛教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山東省佛教協會是山東省佛教徒共同組織的愛國團體和教育行政組織。

第二

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愛教的旗幟,引導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協助人民政府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信仰,同邪教作鬥爭,維護全省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加強佛教自身建設,弘揚佛教教義,弘揚佛教優良傳統,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全省佛教徒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祖國統壹和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1.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維護佛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佛教自養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推動全省佛教徒學習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學習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愛國、愛教、守法。

三、密切聯系省內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研究宗教政策的執行情況。

等問題,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全省佛教寺廟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寺廟管理辦法。

管理、教學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

五、指導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系,搞好學習和實踐,保護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第六,舉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大人才,提高佛教界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輯發行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跡。

七、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舉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收自支服務,如佛事用品中的法國物流、生產銷售等;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造福人民。

八、開展同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佛教徒的友誼,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壹和佛教發展。

9.發展與各國佛教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外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十、在佛教內部事務上,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的指導和檢查,並執行其決議和決定;指導和支持地方佛教組織開展會務,完善組織,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省會濟南。

第二章協會組織和負責人的產生

第五條

這個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省佛教代表大會。省內佛教界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省佛教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市、縣、區佛教組織和佛教徒按照山東省佛教協會確定的分配名額協商選舉產生,報山東省佛教協會審核確定。代表實行非常任制。省佛教代表會議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討論和決定協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選舉董事並組成理事會。

第六條

我們會議的最高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理事會章程和省內佛教代表會議確定的原則和任務;選舉常務理事及全省佛教代表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執行董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人選。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和省佛教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原則和任務,處理日常業務事務,履行理事會委托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幹人,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當會長因故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的職權按排名順序由副會長代理,直至理事會選出新的會長。

第九條

在會長的領導下,秘書長具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主席任命,協助秘書長履行職責。

第十條根據會議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和工作部門,分別承擔相關工作事宜。

第十壹條根據工作需要,行長可任命若幹顧問。

第十二條

協會在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會議。全省佛教協會的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協商事務,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三章FSC的資產管理措施和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是全省依法登記的寺廟,壹律按其年收入總額的2%上繳佛教。

行業發展基金;

二是社會捐贈;

第三,自收自支;

第四,政府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章程的修改須經省代表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省代表會議通過,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後十五日內生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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