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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融資、經營、結算等方面面臨哪些犯罪風險,如何應對?

企業融資的犯罪風險

企業籌集資金無非兩種途徑:從銀行或者從社會。如果這兩種融資方式操作不當,都可能構成犯罪。

1.銀行融資的犯罪風險

(1)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

向銀行貸款是傳統的主流融資渠道。早些年,很少有人因不歸還銀行貸款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當時刑法只規定了壹個貸款詐騙罪,而貸款詐騙罪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貸款企業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壹點很難證明。但2006年刑法第六次修正案增加了壹個新罪名——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無論行為人的目的是什麽,只要存在“欺騙”行為,就構成騙取銀行資金(包括銀行貸款、承兌匯票和信用證等)罪。).

什麽是“欺騙”?以財務賬本為例。大多數企業有兩個甚至三個賬戶,至少壹個賬戶給銀行,壹個賬戶給稅務。如果給銀行的報表和給稅務的不壹樣,那就是“欺騙”。可怕的是,銀行在放貸的時候,明知企業提供的報表不真實,有時甚至會指使企業如何讓報表符合銀行的條件。但貸款不還,銀行還是指責企業騙貸。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釋規定,只要騙取貸款,即使償還了貸款,也可以定罪。比如企業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必須提供購銷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而這些交易往往是虛假的,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

(2)信用卡詐騙。

除了常見的貸款和承兌匯票,還有信用卡透支。刑法專門規定了壹個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針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只要超過654.38+0萬元即可定罪。所以對於銀行信用卡透支,壹定要註意透支的金額和期限,不能隨意透支,也不能無視銀行的催收。

(3)高利放貸罪。

從銀行借的錢不能隨便用,尤其不能借給別人。如果妳真的想借出去,妳不能利用它來做利差。專做資金業務的就不用說了,從銀行借錢放高利貸,有的企業不專做放貸,但有時候如果把銀行的錢借給別人,在貸款利息的基礎上再加更多利息,就可能犯高利貸罪。

根據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也就是說賺取的利差在65438+萬元以上的,構成高利放貸罪。

2.社會融資的犯罪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當時東陽吳營集資詐騙案轟動壹時。吳英壹審二審被判死刑,最終在最高法院保住了性命。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訴的非法集資案件已經達到去年全年的數額。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件頻發,主要是因為社會融資利率高,壹個月兩三毛錢。沒有多少企業能有這樣的利潤來支付如此高的財務成本。最終大部分企業只能資金鏈斷裂,無法按時還本付息。壹旦企業失信,不僅集資人會起訴,擔保人也會起訴,因為只要公安機關對集資人進行刑事立案,借款人犯非法集資罪,擔保人就可以不承擔或者只承擔壹小部分擔保責任。

目前很多民營企業壹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會造成社會穩定問題,給政府帶來麻煩。那麽公安很可能就這個罪名采取行動控制老板,給公眾壹個交待。最後老板會兩敗俱傷。

無論是向銀行借錢,還是向民間借錢,如果把握不好,都會有刑事法律風險。因此,企業要考慮資金周轉的還款能力,將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安全邊際之內,不能盲目擴張。“借雞生蛋”很可能“飛蛋”。企業在融資負債中保證資金鏈不會斷裂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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