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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對象限定為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第二,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失物;三是別人的陪葬品。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1,必須存在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正當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物是違法的,就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接受他人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合法占有只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拾得他人遺忘物。(2)挖掘他人埋藏物,但這種挖掘不能違法。壹般應該是善意偶然取得。如果是違法的,比如偷別人埋在墳墓裏的財物,或者明知是偷東西,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3)代為保管,不僅包括代為收取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如保管、臨時保管等,還包括因無因管理而未經他人委托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產;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其保管的財產,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保管的財產,也包括依照借貸、租賃、委托、寄售、運輸、合夥、抵押等壹定的合同代為保管的本單位的財產,但不屬於本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不構成本罪,但構成貪汙罪或職務侵占罪。2.必須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有的將財產出售或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還債、抵押使用,但這種懲罰不能包括故意破壞。犯後壹種行為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所謂拒不返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拒絕返還他人財物。財產所有人明確提出返還,且有證據證明屬於所有的,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返還的;或者雖然說是返還,但事後擅自返還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或者以謊稱財物被盜、遺失等欺詐手段拒絕返還的;或者攜財物離家出走,拒不歸還;或違法處罰後拒不追回或賠償等。當然,如果行為人最終移交或返還了財物,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理了財物後作出或承諾了賠償,甚至擅自處分了財物但在他人主張後作出了賠償等。,不應以本罪論處。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個罪是告了才處理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具體是指: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假冒簽名作品。註:1。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指大量侵權復制品存放或隱藏用於經營的場所;2.查封場所:指海關、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侵權復制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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