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山壹、公司治理制度的含義公司治理結構是處理因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就是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命制度。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理層,經理層用人權,在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理層之間形成制衡機制。大量實踐表明,許多大型運營機構普遍采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運營模式。現代企業的所有者在投入資源組建公司後,大多選擇委托誠實可靠、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管理者負責公司的運營。需要指出的是,業主委托管理時,通常要權衡專業管理帶來的預期收益和利益不壹致帶來的委托成本和風險。因此,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采取法律、契約和自由裁量權的形式,既構建有利於所有者最終控制公司的機制,又完善激勵管理者為股東創造價值的激勵機制。這是現代企業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的必然。二、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構成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由四部分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將其資產交由董事會托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有權聘任、獎懲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票市場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情況;由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成基本相同,但前者更為復雜和完善。因此,下面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進行具體說明。(1)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以股權形式)的持有人。股東可分為記名股東和不記名股東。記名股東是指其姓名、地址和個人資料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未登記股東是指未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和平時期優先領取股息和清算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股東依法轉讓股份後成為記名股東。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即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股東權利分為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自利性權利和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性權利。自益權包括:股息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利包括: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表決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在公司內部,股東權利的行使壹般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股東大會在規定的時間或臨時召開,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壹般在各國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壹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壹般為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閱公司各種報告、名單的權利,對公司事務,特別是董事任免、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權利。股東大會壹般分為普通年會和特別股東大會。普通股東年會是指每年必須召開壹次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壹般由董事會組織召開。特別股東大會是指在兩次普通股東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可由董事會、持有壹定數量股份的法定股東或法院根據他們自己的提議或任何董事或有表決權的股東的提議而召開。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在會議召開前發送給每壹位有表決權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被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2)董事和董事會。對於壹個股東眾多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全體股東定期開會來運作。因此,股東大會只能討論公司事務,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少數有能力的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幾個由股東會選舉出來代表股東管理公司的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就是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但必須任命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代表,履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壹般規定董事人數為三人以上。第三,完善公司制的制度模式和制度安排。第壹,制度安排理論。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科林?邁耶將公司治理結構定義為:“壹家公司代表並服務於其投資者利益的制度安排。”根據這壹理論,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分配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層和員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壹般來說,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利用這些制度安排的互補性,選擇壹種降低代理成本的結構。第二,互動論。Phlipcochran和StevenL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公司高級管理層、股東、董事會和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具體問題。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高級管理層的公司決策/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高級管理層的決策/行動中受益?當現狀和應該之間存在不壹致時,就會出現公司治理問題。”第三,組織結構理論。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組織結構。在這個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有壹定的平衡。通過這種結構,所有者將其資產委托給公司的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有權聘任、獎懲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組成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第四,決策機制理論。奧利弗。哈特指出,只要以下兩個條件存在,壹個組織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公司治理問題。第壹個條件是代理問題,具體來說,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勞動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成本的大使代理問題不能通過契約來解決。“治理結構被視為壹種決策機制。更確切地說,治理結構分配的是公司非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即資產使用權。如果沒有在合同中詳細設定,治理結構將決定如何使用它。”參考國內外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我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基礎上,不同組織形式的股份制企業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公司組織制度和運行機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運行而規定的法人組織之間的權力分配和制衡制度。第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求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上建立科學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壹是機制設計要從實際出發,適應公司的行業和規模特點;第二,激勵和監督要適當協調。在不同的競爭環境和企業規模下,激勵和監督機制的配置要求存在很大差異,不同的配置可以導致完全不同的治理效果。公司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監督者各司其職,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使企業充滿活力。因此,為了有效地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必須科學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權。既要保證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又要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決策權和經理層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力。董事會成員與經理人員不應有過多重疊,以確保董事會不受經理人員控制,並能以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為重主持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大公司還應該有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以維護小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職工代表按照公司法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使職工以法律形式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監督;在涉及員工經濟利益的決策中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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