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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發布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註的地方?

該司法解釋主要有七點:

1,看點壹:搜索不及時被屏蔽,難免被指責:

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責任,“避風港”規則應該是百度等網絡服務提供商最常引用的規則。以搜索為例。在諸多糾紛中,百度聲稱對利用搜索技術自動形成的搜索結果不承擔責任。

在以往的多起訴訟中,這也是百度等平臺多次成功免責的“重要法寶”。原因不外乎兩個:壹個是“技術自動化”,壹個是“主觀無知”。說到底,主要是證明主觀上沒有“故意”和“過錯”。“故意”或“過錯”通常是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關鍵點。

但根據最高法院最新出臺的規定,百度等搜索平臺要繼續依賴這壹豁免,並不是那麽容易。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知道百度等搜索平臺屏蔽或斷開鏈接是否“及時”。對此,最高法院《規定》第六條指出,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性、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綜合判斷。

其中,所謂有效通知,只能滿足三個要求:申請真實(被通知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要求明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能夠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理由(被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對於百度等搜索平臺,只要收到侵權人的上述通知,就應當刪除、屏蔽或斷開相關內容或信息。也就是說,百度等搜索平臺只需要對刪帖申請進行形式上的審核,符合“有效通知”的要求就要采取相應的措施。

很多人可能會說,這不是說可以隨意刪帖嗎?其實對於惡意刪帖,《規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惡意申請刪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規定》第七條指出,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已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可以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簡單來說,今後如果網民或企業發現網上或某個搜索中存在涉嫌侵權的行為,只要“有效通知”,就應該及時刪除該網站或搜索。如果不及時刪除,網民或企業可以起訴網站或搜索賠償,基本上“壹訴壹準”。

2.看點二:用戶侵權網站也會被指責。

在過去的許多訴訟或糾紛中,網站聲稱不對其註冊用戶或其他類型用戶的發帖行為負責。具體到案例,很多侵權人無法確定註冊用戶的身份信息,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以後“用戶發帖,與網站無關”就沒那麽簡單了。只是在起訴受理環節,網站也被納入被告範圍。換句話說,網站不能再以“什麽都不重要”的心態對待用戶,無論是註冊用戶還是匿名用戶。

根據最高法院《規定》第三條,侵權人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3.看點三:自媒體人轉發信息要謹慎。

在如今的微信或自媒體等社交媒體中,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毒藥”。

很多用戶,無論是普通網民還是網民,都是抱著“我沒說”、“我發就是為了辟謠”的心態去轉發各種聳人聽聞的信息,而很多網民也會對壹些信息進行編輯再加工後再發布。

這類信息壹旦包含“公務外逃”、“公司造假”等關鍵詞,就特別容易成為大V爭相轉發的信息,也容易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

這些信息其實很多都是壹些別有用心的人編造出來的,其目的就是給當事人施壓,謀取不正當利益。當然也可能有另壹種可能,就是不良網站在伺機“勒索”當事人。

今後,無論普通網民還是網民,對於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合作權益的信息,都要謹慎轉發,否則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其中,網絡大V的註意義務高於普通用戶。

根據最高法院《規定》第10條,人民法院在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的過錯和程度時,將綜合考慮三點:傳播範圍(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和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 辨別能力(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和主觀傾向(是否對轉載信息進行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他人發生關系)。

4.看點四:網絡水軍應承擔連帶責任。

“吳毛黨”是網絡上對網絡水軍的別稱。這些人或者id從來不考慮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只要客戶支付相應的費用,他們就會根據客戶的意圖或要求發布指定的信息。

實踐中,網絡水軍或五毛黨發布的信息通常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對此,最高法院《規定》第15條規定,雇傭、組織、指使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網絡信息,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之,從委托人到受托人,網絡水軍的組織者和實施者都需要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看點五:惡意發布差評應承擔責任。

評價體系原本是為了督促運營商提供更好的服務,但被惡意利用後,也成了壹些人勒索運營商的工具。

在各大購物網站上,有很多“職業差評師”,通過惡意發布差評來威脅買家滿足他們的不合理要求。未來,這些“職業差評師”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

最高法院《規定》第11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任,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單位請求互聯網用戶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6.看點六:“人肉搜索”不能沒有底線。

“大叔”、“方阿姨”相繼歸案,應該是“人肉搜索”正面價值的最大體現。但也要看到,無底線的“人肉搜索”日益成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大殺器”。

在“人肉搜索”中,參與搜索和信息泄露的不僅僅是網民。正是因為有了全民參與,壹些用戶熱衷於追求“熱鬧”而忽略了“理性”,被“人肉”搜索到的當事人的各種隱私信息被無情地暴露在公眾面前,接受“圍觀”。

最高法院《規定》第12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材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的,,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看點七:“刪帖收費”不受法律保護。

如前所述,由於很多網站或搜索無法及時響應侵權人“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請求,很多侵權人只能被迫選擇“付費刪帖”,從而催生了“生意”。

為了快速“刪帖”,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很難知道為此付出的額外費用有多少流入了個人腰包,又有多少包含在網站或搜索的“技術服務費”中。

另外,是否有大量的所謂正規網站將“有償刪帖”作為主營業務?我們不知道。但是,如果壹個網站真的這麽做了,就有必要提醒他們:趕緊停手。

根據最高法院《規定》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侵權人與侵權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的壹方支付報酬,另壹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無效。

簡單來說,如果被侵權人為了“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涉嫌侵權的信息,主動或被動地為網站或搜索支付了大量費用,那麽現在妳就有機會讓他們“全額返還”。

“無效協議”將意味著網站或搜索“刪帖”收取的費用將成為“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方不僅可以要求網站或搜索全額退款,還可以要求網站或搜索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必須看到,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網絡侵權已經變得相當簡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的《關於審理因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及時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所說:“這壹司法解釋“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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