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有利於司法公正。它就像司法工作者面前的壹面鏡子,時刻提醒著他們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維護司法公正,中國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2009年6月5438+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
(1)輿論監督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司法腐敗是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短板”。1789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發表了《人權宣言》。第壹條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權利面前平等。”這是第壹次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人們傾向於處於壹個安全、有序和可預測的世界,他們不想處於壹個混亂和不可控的境地...在法律適應化中,由於權力和金錢的影響,偏向壹方,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無序的。”人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所以後天就渴望實現法律上的平等。有了輿論的監督,司法活動被置於公眾面前,最大限度地去除了金錢和權力帶來的不公,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輿論不僅對社會和群眾起著特殊的監督作用,而且對黨和政府以及壹切領導機關和領導人起著監督作用...經過這樣頻繁的輿論監督,這樣的行為會大大減少。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制頻道和地方電視臺的法制節目,在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輿論監督作用。如前所述,電視臺對河南農民石劍鋒偽造軍車車牌騙取高速公路通行費案進行了現場直播。類似的輿論監督,使得案件的解決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糾紛。此外,輿論監督使廣大普通民眾能夠參與案件評論。壹方面形成有效的司法監督力量,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隨意性和冤假錯案的發生。另壹方面,輿論對案件的持續跟蹤報道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識、警示公眾的作用。
(3)社會監督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絕對的正義需要追求正義的完善的環境和設備。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堅決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禁止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為公私利益服務,以權謀私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社會監督可以使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運行,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4)輿論監督可以促進司法人員提高業務水平。由於建國較晚,法學教育起步較晚,不同地區的司法人員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偏遠地區,司法人員的水平更是不確定。輿論監督對壹些案件的關註和評論,倒逼司法工作人員提高自身素質,提升辦案水平。2009年“躲貓貓”事件中被處理的警察,應該是整個司法系統都要學習的,2010年末,河南農民石劍鋒被控偽造軍牌騙取368萬元高速過路費案中被處理的法官,敲響了警鐘。廣大司法工作人員要切實提高業務水平。作為人民的公仆,要用好人民賦予妳的權利,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職責。實際的
(五)社會監督有利於推動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披露了孫誌剛的死訊。此後,關於孫誌剛死亡的報道在各大門戶網站轉載,在國人中引起軒然大波。壹時間,孫誌剛和導致這場悲劇的收容制度成為全社會的焦點。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81號國務院令,公布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全國各地的收容所陸續摘牌,舊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漸被救助管理制度所取代。再比如,正在討論的勞教制度改革,都體現了輿論監督的作用。勞動教養制度難以保證程序正義,不能適應罪刑相適應,不符合現行司法制度和相關法律原則。改革勞動教養制度不僅符合法治精神,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由之路。我相信社會輿論會像監督收容制度改革壹樣監督勞教制度改革。
第二,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阻礙
比如文章開頭的徐婷案,壹些法學家認為,輿論綁架了法官,幹涉了司法獨立。在我國,新聞和網絡媒體的相關立法並不完善,媒體在報道相關案件時缺乏監管,所以新聞媒體會進行壹些軼事式的報道,或者只對整個事件的壹部分進行傾向性報道,從而給輿論以錯誤的導向。甚至有壹些不法分子或利益相關者,為了逃避自身的責任,濫用新聞輿論的報道、媒體輿論的善意炒作和公眾對弱勢群體的同情,擾亂司法人員的正常辦案程序。(本文摘自《雲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雲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簡介見)
(壹)在中國人類社會背景下,道德審判對法律不公平,影響司法審判。輿論監督往往以道德標準來評判具體案件,而司法審判則需要司法人員以法律標準來評判。這兩個標準是不同的,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達成壹致。輿論對壹個案件的評判總是出於主觀和感性的認識,所謂的公共認識很少從法律的角度來評判壹個案件。新聞媒體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會用生活中的道德標準去報道壹些案件中的壹些熱點問題,在最後的法律審判做出之前,盲目地做壹些報道。作為司法法官,工作人員難免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在做出最終的法律判決時,必然會考慮到公眾的承受力。在這種情況下,輿論監督在監督司法活動中不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幹擾司法,影響法官的判決,造成司法不公。
(二)給法官帶來巨大壓力。媒體盲目報道案件熱點,讓法律法官會有來自案件本身和輿論的壓力,為了平衡這兩種壓力,必然會做出壹些妥協,很多時候法律法官會向輿論妥協。因為那可能會導致司法不公,但不會有公眾的不理解和公眾的壓力。
(3)作為輿論監督的主力軍,各類媒體素質參差不齊,盲目報道會侵犯法律權威。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由於缺乏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逐利性使得大眾媒體迅速介入壹個案件的報道,進行持續的跟蹤報道。甚至為了利益去做壹些盲目的、不真實的、有傾向性的報道,去迎合大眾的情緒。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媒體本身的形象,也侵犯了法律的權威,損害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四)輿論監督會擾亂司法程序。輿論監督具有炒作性、制約性和傾向性的特點。輿論監督的這些特點決定了輿論監督既會促進司法公正,也會阻礙司法公正。在實踐中,由於缺乏監督,壹些媒體炒作壹個案件,對壹個案件進行傾向性評價,以吸引讀者的註意力。所以有些人利用媒體的這些特點來炒作壹些關鍵詞,欺騙讀者。利用人們對弱者的同情來幹擾辦案人員的視線,以此來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司法判決。目前,由於新聞媒體立法的缺失,法律體系不健全。因此,我國的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處於不確定狀態,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有利有弊。這就要求我們通過立法來規範新聞監督,完善司法獨立制度,吸收國際立法和公約的先進經驗來完善輿論監督。從而更好地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把握好輿論監督的度,發揮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在實踐中,法院、檢察院應努力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合理處理輿論監督,確保司法獨立、公正、公開。這就要求廣大法院、檢察院堅持依法辦事,按照章程辦事,努力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同時,要求作為司法工作者的法官、檢察官提高專業水平,提高辦案能力,樹立公信力和權威性。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努力為我國司法改革進程做出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