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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兩個貿易案例。

梁溪有限公司訴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侵權糾紛案

原告(被上訴人):梁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訴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1995 12.30、原告梁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梁溪公司)委托被告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公司)轉讓總值418100美元。1996 65438+10月6日,中國外運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船務代理公司根據上海太平洋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出具的“因生產急需,請放貨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等保函,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放行給太平洋公司。6月4日65438+10月65438,梁溪公司、太平洋公司、常熟第十服裝廠就該批貨物簽訂了補充協議,但未付款。此後,梁溪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發生貿易糾紛,太平洋公司未能兌現提單並撤銷中外運公司出具的保函,導致梁溪公司損失465438美元+0,81,000元。

原報道稱:1995 12.30委托被告承運羊毛腈面料739卷,價值418100美元。被告出具了提單,貨物到達上海後,被告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故原告無法提貨。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465,438元+0,865,438元+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涉案貨物到港後,憑提貨單復印件和保函自行放行,原告與案外人太平洋公司、常熟第十服裝廠共同收貨並簽訂《補充協議》確認交貨,故原告無權提貨並主張賠償。

“試用”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中外運應承擔賠償梁溪公司貨款的責任,判決中外運公司賠償梁溪公司貨款41,81,000美元。

壹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稱其憑保函向加工單位太平洋公司放行來料並無不當;梁溪公司也參與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驗收,無權要求中外運公司承擔貨款賠償責任。

梁溪公司辯稱:中外運公司違反國際慣例,無單放貨不當;中外運公司已成功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太平洋公司應對貨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6月5438+0995 165438+10月1日,良喜公司還與太平洋公司簽訂了供應價值418100美元服裝的合同,以及加工該服裝後購買價值657100美元大衣的銷售確認書。1996 65438+10月2日,梁溪公司委托中外運公司將布送到上海。65438年10月6日,太平洋公司憑保函從中外運公司代理處取走衣服。65438年10月9日,太平洋公司發現提單上沒有註明單件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和裝運通知,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定,通知銀行拒付貨款。6月4日65438+10月65438,梁溪公司、太平洋公司、常熟第十服裝廠(廠家)接受太平洋公司提取的材料。同時,三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因時間限制,所有材料驗收後無法投產,材料質量與廠家無關,材料因有洞、黴變未使用,裁剪時註意色差,良喜公司按原合同價格支付服裝款,等等。65438+10月22日,太平洋公司與常熟第十服裝廠簽訂了加工10000件女式大衣的合同。2月7日、8日,常熟第十服裝廠、太平洋公司先後要求梁溪公司接收該外套,梁溪公司不予理會。5月9日,良喜公司答應太平洋公司5月15日派人驗貨,也食言了。

1996 165438+10月15、良喜公司因未收到貨款,起訴中外運公司無單放貨。10月8日,1997,太平洋公司向壹審法院申請參加本案訴訟。65438+10年10月8日,中國外運公司還向壹審法院申請太平洋公司案追加第三人,但均未被受理。

1997 65438+10月16、中外運公司起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提貨後未返還提單原件,導致其被良喜公司起訴,要求太平洋公司返還提單或賠償提單項下貨款損失。1998年2月2日,壹審法院對本案作出壹審判決,同時對另壹起案件的壹審判決宣判:太平洋公司賠償船公司貨款418100美元。判決後,太平洋公司未上訴,本案在本案之前發生法律效力。

1997 65438+10月31、太平洋公司因本案要求未能與良喜公司對簿公堂,無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申請仲裁,要求良喜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23.9萬美元(即銷售成衣65765438美元,進口服裝4186544美元

1996年底、0997年初,常熟市第十服裝廠向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太平洋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服裝加工費、逾期違約金654.38元+0.45萬元及利息損失。1998 65438+10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太平洋公司給付常熟市第十服裝廠人民幣172萬元(該款項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梁喜公司驗貨的法律行為是對中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追認行為,其未收到衣服、材料貨款是貿易原因,與運輸合同中的無單放貨無因果關系,故判決對梁喜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估和分析”

壹審判決中外運公司賠償梁溪公司不當付款465,438美元+0,865,438+0,000。

1.梁溪公司持有的提單已失去物權效力。在主張海運合同中的提單物權之前,梁溪公司已經選擇主張貿易合同中的貨款請求權。無單放貨後,良喜公司不僅沒有反對,還和太平洋公司、服裝廠壹起收貨。在三方的協議中,作為業主的良喜公司承認了布料的質量問題,並要求工廠盡快生產。良喜公司的驗貨法律行為,由於放貨是驗貨的前提,且不存在提單放貨,是對外船公司無單放貨的追認,即承認海運合同中的提單物權轉化為貿易合同中的債權性付款權,實際上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根據“壹物壹權”原則,良喜公司持有的提單不再具有物權效力。良喜公司未收到貨款,是其貿易合同所致,與運輸合同中的無單放貨無因果關系。

第二,太平洋公司拒絕支付服裝款的理由是,梁喜公司是太平洋公司未支付服裝款的責任方。根據良喜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簽訂的貿易合同,太平洋公司應以信用證支付服裝款。太平洋公司發現提單有不符之處,沒有註明單件貨物的數量、重量、包裝和裝運通知,違反了信用證的規定,通知銀行拒付布料,銀行未能付款。太平洋公司對梁溪公司違約的自我保護措施合理合法,符合國際商會500號文件和國際貿易慣例。如果良喜公司按合同供貨,提單無不符,即使太平洋公司在付款前發現該材料為假冒偽劣商品,良喜公司也根本不會履行購買服裝的合同。屆時,太平洋公司和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貨款,否則將影響銀行和銀行所在國的聲譽。

第三,良喜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良喜公司與太平洋公司同時簽訂服裝供貨和服裝采購兩份合同,並以“服裝采購”為誘餌,誘使太平洋公司簽訂服裝采購合同,高價銷售假冒偽劣服裝,意圖從服裝銷售中牟取暴利後潛逃。事實是,良喜公司與太平洋公司、服裝廠簽訂協議,對材料進行黴變、色差檢驗。太平洋公司委托上海紡織纖維質量監督檢驗站對部分面料無毛含量的檢驗報告;以及本案中良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港商吳建平的陳述,如無質量問題,其提供的材料價格超過654.38+50萬美元。不能輕描淡寫貨物價格的香港商人吳建平所報的正品價格只有654.38美元+0.5萬元左右,而這個報價也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而且遠遠低於他要求外國運輸公司賠償的貨物損失約465.438美元+0.5萬元(貨物從香港到上海運費為8300港元)。

4.太平洋公司可以參與這場訴訟。太平洋公司參與這起訴訟於法有據。梁溪公司依據航運合同關系,起訴中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由於太平洋公司是中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受益人,是無單收貨人(也是梁喜公司此前確定的收貨人),故可視為本案航運關系中的壹方當事人,有權參與本案訴訟。中外運公司和太平洋公司要求太平洋公司參與本案訴訟並非空穴來風,壹審法院分別審理的中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無單放貨追償糾紛”壹案即可證明。由於兩個案件的案由不同,無單放貨和被取走的貨物是壹樣的,只是當事人有重疊和變更。而且,根據梁溪公司與太平洋公司的貿易合同關系,太平洋公司要求參與其在貿易合同中訂購的貨物所產生的運輸糾紛,並非沒有道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案剝奪太平洋公司上訴權的社會效果並不好。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訴權,不僅導致訴訟,也不利於案件的正確審理。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訴權,還有中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案、太平洋公司訴梁溪公司案、服裝廠訴太平洋公司案等其他三個串聯、重疊的案件。實質上是人為切斷了受騙人梁喜公司與受騙人太平洋公司之間的直接訴訟關系。客觀上也消除了後顧之憂,為梁溪公司的無理訴訟增加了底氣。因為良喜公司欺騙了太平洋公司,避免了太平洋公司的神秘失蹤。後來又突然鋌而走險起訴中外運公司,企圖抓住中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過錯,通過訴訟改變方向,繼續達到其原來的欺騙目的。可見,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權利,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無積極意義。

六、案件改判前,有關錯案必須再審。在案件改判前,中外運公司不承擔梁溪公司貨款的損失。因壹審法院判決太平洋公司賠償中外運公司貨款465,438+00,000余美元,是基於本案梁溪公司訴中外運公司案未生效,程序和實體均有錯誤的壹審判決,故需立案審查,決定暫緩執行原判決,並指令上海海事法院再審該案, 然後改案如果先改了這個案子,就會出現壹個非常嚴重的情況,這個案子梁溪公司訴中外運公司,另壹個案子中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的兩個生效判決相互矛盾,中外運公司莫名其妙在訴訟中獲利41萬多美元。

至於太平洋公司要求良喜公司履行收購服裝的貿易合同糾紛,我們只能尊重太平洋公司的選擇,繼續通過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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