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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票據的基本條款

《支付結算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票據的發行、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但是,因納稅、繼承或者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支付對價的限制。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的簽名,應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匯票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貼現或者再貼現時的簽章,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匯票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本票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票據上單位的簽名和印章應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個人在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名由銀行保留。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名不符合《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該票據無效;承兌人或者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名不符合《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的簽名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名不符合《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符合規定的前手簽名的效力。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必須符合《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但記載的事項對票據不產生效力,銀行不負責審核。

地區性銀行匯票限於出票人向該地區的收款人出票,本票和支票限於出票人向其票據交換地區的收款人出票。

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區域銀行匯票僅限於在區域內背書和轉讓。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於在其清算區域背書和轉讓。

區域性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向指定區域外的收款人出票,背書人將票據轉讓給指定區域外的被背書人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承兌,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以背書轉讓匯票時,背書人應當在匯票背面簽名,並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或者質押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當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或者“質押”字樣。

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其直接繼承人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繼承人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銀行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匯票不予受理。

匯票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的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人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或者提示付款期限屆滿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無效。

背書轉讓的匯票應當連續背書。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而未背書的,應當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背書連續性是指票據第壹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壹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壹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最後壹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匯票背書人應當在匯票背面的背書欄內依次背書。如果背書欄不夠背書,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不幹膠片,粘貼在票據憑證上指定的粘合處。便簽上的第壹旅客應在票據與便簽的粘合處簽名。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擔保。

保證人必須按照比爾·勞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的,應當在票據背面或者便箋上記載保證事項。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作出解釋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支票持有人逾期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通過受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匯票的日期為提示付款日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全額付款。

本條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匯票債務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壹)不履行約定義務且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盜竊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匯票的持票人;

(三)明知有欺詐、盜竊或者脅迫行為而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4)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

(五)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致使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

(6)已背書取得不連續匯票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

匯票債務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拒絕付款:

(壹)與出票人有抗辯;

(2)與持票人在先手有抗辯事由。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退票理由等有關憑證。

《支付結算辦法》中的“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拒絕承兌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項目;

(二)拒絕接受和支付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時間;

(四)承兌人和付款人的簽名。

《支付結算辦法》中的退款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退回票據的種類;

(二)退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款時間;

(4)退款人簽名蓋章。

《支付結算辦法》中的其他憑證是指:

(壹)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受款人和付款人的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和付款人逃跑的證明;

(三)公證處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件。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有關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拒絕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任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前任。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壹人、數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壹個或者數個票據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清償債務後,被追索人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付款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被追索權人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壹)清償總額;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結匯日起至再追索結匯日止,按前款金額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人被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就收到的利息和費用出具收據。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如有遺失,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或銀行本票代理人掛失止付。

未標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丟失,未標明“現金”字樣的不得止付。

票據允許掛失的,掛失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名。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壹)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二)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和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及聯系方式。

以上項目如有壹項缺失,銀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後,發現匯票未付款的,應當立即中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自13日起提示付款並依法付款的,持票人不承擔責任。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給持票人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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