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合理使用的範圍: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著作權的人身權有哪些?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中的人身權。這項權利與作者的個人生活密不可分。從人身權的起源來看,18世紀末,在資產階級自然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和人身權的延伸的觀點。這壹觀點為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所采納,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縱觀各國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壹般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作品權。對於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比如德國版權法從壹開始就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規定人身權不能轉讓。英美法系國家起初並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後將這壹內容納入著作權法。
2.出版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這裏有兩層意思:壹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麽形式,比如書的形式,連載的形式,廣播的形式等。;在哪裏出版?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發表的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展出,就不存在出版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共場合向不特定多數人宣講或展示,並被大多數人知曉。如果作品只在作者朋友間流傳,則不發表。
3.簽名權。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過簽名來確認。根據著作權法,如果沒有相反證明,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只有擁有署名權才能確認著作權的主體。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本質上是同壹事物的兩個方面。作者壹方面有權修改作品,另壹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