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的制定必須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發展趨勢。實際上,宋代法律賦予女性“能生而不離”的自信,是商業經濟空前繁榮下,各行各業義利觀念變化的必然結果。
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和再婚權保障了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在古代,女性壹生都被禁錮在家庭中,婚姻權利的重要性與第二次轉世無異。宋代是程朱理學興起並成為官方認可的主流思想的時代。理學家程壹川提出“饑極小,恥極大”。
貞節觀念讓世人普遍想當然地認為,宋代女性受到“壹生忠實”的封建禮教束縛。但事實上,女性再嫁的現象在北宋時比比皆是,不僅從宗室權貴到平民百姓。即使在南宋,婦女再嫁的現象仍然很普遍。著名女詞人李清照喪夫後再婚,堅決離婚就是典型的例子。可見,理學中的貞節觀念在當時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
宋代女性受益於唐代遺風,社會地位提高,貞節觀念不強。與此同時,在商業經濟空前繁榮的影響下,學者們對儒家把商業視為最後的商業的傳統進行了反撥,商業蔚然成風。“君子”也是重利輕義,所以出於“實際應用”的務實考慮,女性離婚再婚的法律條件相對寬泛。而且統治者和文人也以實際行動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支持女性再婚。
1,厚婚——宋代婦女的壹項重要財產繼承權
由於宋代科舉制度的不斷完善,士子投身仕途大有可為。所以當時的男女婚姻並不講究門第,“榜下擇偶”就能成就壹個文人與普通人通婚的故事。
再加上發達的商品經濟,無論是富裕家庭還是貧窮家庭的父母,都有能力盡可能地為出嫁的女兒籌集豐厚的嫁妝。即使他們低價結婚,他們的婚後生活也不會尷尬。據史料記載,宋代公主的婚妝甚至比王子嫁妝的規格還要昂貴。
宋代的禮制和法律保護婦女的嫁妝權利。濃濃的婚姻之風,讓女兒們實際上合法分享了可觀的父親財產,嫁給丈夫後也不會低人壹等。而且宋代法律明確規定,嫁妝是女性可以自由支配和管理的私有財產,離婚或再婚時可以帶走,這也構成了女性面對家庭和婚姻生活的重要信心。
2.宋代的法律規定給了女性更大的離婚自由。
宋律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關於離婚的規定遠遠超出了“七出”和“義”的範圍,婦女的離婚自主權明顯擴大。增加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新規定,如婚內受辱離婚、夫罪離婚、夫狂離婚等。
另外,從實際案例來看,宋朝的法律還是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些妻子因為丈夫長得醜而提出離婚,有些妻子因為丈夫欺騙妓女而提出離婚,有些妻子因為丈夫虐待和誣陷而提出離婚...所有這些都得到政府判決的支持。
3.宋代女性再嫁的主要情況。
寡婦是宋代婦女再嫁的主要群體,《宋刑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婦女再嫁。蘇軾曾指出,寡婦再嫁百日不道德,窮寡婦守節不可取。還不如改嫁別人改善生活條件。
許多士大夫也對生母再婚表示理解和支持。比如範仲淹母親窮,丈夫死後改嫁,他改名朱。他說,長大做官,要孝敬、贍養母親,在母親去世後改真名。
宋代離婚再婚的婦女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情況。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宋代女性有離婚再嫁的底氣,但與明清女性相比,她們在男權社會中其實更容易被拋棄。離婚後雖然可以依靠父親和哥哥,但復婚壹般是勢在必行的。
比如陸遊與唐婉的愛情悲劇,因為名曲《釵頭鳳》的唱腔而流傳後世,唐婉因為婆婆不喜歡,被迫與丈夫離婚,不得不改嫁宗室趙士程。雖然愛人的性格和家庭背景甚至比前夫還要好,但她還是抑郁而死。總的來說,宋代婦女再嫁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是社會風氣所允許的。
宋代女性離婚再嫁的現象,壹般不代表地位平等。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整個宋社會對於女性的貞操觀念其實是比較寬松的,遭遇不幸婚姻的已婚女性有了第二次選擇。但宋代女性離婚再嫁的現象,普遍沒有實現封建社會的男女平等,仍然處於男尊女卑的社會關系中。
宋朝被陳寅恪先生譽為中國文化的頂峰,是少有的沒有在內亂中直接滅亡的大壹統王朝。在“文化統治”下,經濟和文化高度發展。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市民階層的崛起,壹些婦女已經能夠走出家門,加入商業和手工業的生產。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地位,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擁有壹定的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和再婚權。
但這些主動權大多掌握在父親、丈夫等男性手中,女性沒有獨立的私權。離婚再婚往往是父母不由自主的服從,所以自然不存在男女平等。
摘要
由於唐代對外開放的社會氛圍和商業經濟繁榮的影響。宋代法律在壹定程度上加強了對婚姻中婦女財產繼承權、離婚權和再婚權的保護。給了婚後不幸福的女性第二次“不離婚生活”的信心。
然而,隨著朱成理學的發展,限制婦女離婚和再婚的“貞操”觀點逐漸在輿論中占了上風。到元代理學官方地位確立多時,朝廷明令禁止已婚婦女、參戰士兵家屬等女性再嫁。
明清時期,朱成理學興盛,女性再嫁受到嚴格限制。在自上而下大贊“貞操、貞節”的沈重輿論壓力下,壹些女性以斷臂、毀容等自殘方式表達了保持貞操的決心,甚至以死相逼。
所以,與後世相比,在女性離婚再婚的宋代,女性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似乎有著更重要的地位,但實際上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中仍處於弱勢地位,遠談不上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