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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必須遵守《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的統壹規劃和綜合開發利用。漁業生產應當遵循以養殖為主、合理捕撈的原則,鼓勵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生產發展。地址二第三條當事人對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站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上述程序,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條市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漁政監督管理站,依法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發放養殖使用證和捕撈許可證,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站應當設漁政檢查員。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依法檢查養殖證、捕撈許可證、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

漁政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漁政檢查證件。第六條漁業水域較大的鄉鎮,可以建立群眾性護漁組織,在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監督管理站的指導下,開展漁業法制宣傳教育,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業資源。

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有關護漁的村規民約。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漁業生產設施和產品,以及依法取得的養殖水面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廢坑、荒地、荒灘建設人工魚塘。

修建人工魚塘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危及公路、交通、電力、國防、水利等工程。

未經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築人工魚塘進行圍墾。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實行集體經營、專業承包。分散的池塘也可以由個人承包。

承包集體所有魚塘從事漁業生產的,應當按照《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簽訂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人工魚塘改造建設資金。第十條在水庫內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必須遵守保護水利設施和水源的規定,不得影響防洪、供水、汙染水體,不得影響水庫的主要功能。

在水庫管理範圍內設立漁業設施,必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壹條市級水庫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人民政府和水庫管理機構制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養殖和捕撈生產;其他具備漁業生產條件的全民所有水庫,由水庫管理機構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申請領取養殖證,組織漁業生產。組織漁業生產時,應優先考慮庫區移民村。

河湖具備漁業生產條件的,由河湖管理機構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養殖證,組織漁業生產。

集體所有的水庫,由擁有水庫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漁業生產。第十二條凡在水庫從事捕撈生產的,必須向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捕撈許可證。

捕撈許可證主要發放給庫區移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水庫管理機構。未經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入庫捕撈。第十三條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環保部門確定水庫捕撈船網工具的控制指標。

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發放捕撈許可證,不得突破。第十四條持捕撈許可證從事捕撈生產的,應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不得塗改。第十六條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環保部門統壹規劃,合理發展水庫、江河、湖泊網箱養魚生產。第十七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需要,組織苗種生產,引進和推廣優良品種,並提供技術指導等服務。

引進或者銷售的外來苗種應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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