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壹季度舉行,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選舉NPC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選舉產生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NPC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NPC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NPC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召集了NPC常務委員會會議。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NPC常務委員會會議壹般每兩個月召開壹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NPC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NPC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及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NPC常務委員會領導。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壹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NPC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中央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大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國家受到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可以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地方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作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下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出缺的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生產者黨、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成立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愛國統壹戰線組織。它是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由中國* * *產黨、八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主要社會團體、民族、宗教、社會各界、臺港澳同胞和歸國華僑代表34人組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也被稱為“新CPPCC”,以區別於1946年舉行的“老CPPCC”。1945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 * *產黨與國民黨在重慶協商,決定召開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新政府。1946 65438+10月10,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國民黨、* * *產黨、民主同盟、青年黨、社會領袖參加。同年6月165438+10月,國民黨違反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從而瓦解了舊CPPCC。
新壹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於9月21日在北京召開。當時,他擔任中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CPPCC作為統壹戰線組織繼續存在,不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取代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同壹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始以憲法作為其壹切活動的根本準則。
從1954年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壹次會議起,地區代表和解放軍部隊不再作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CPPCC對國家的重大政策具有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功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壹次。其職權是:1 .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2.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4.討論協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並作出決議;5.就國家大政方針和關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會議的第壹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出的主席團主持;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各項任務;三。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4.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審查和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的重要議案;5.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六、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工作機構的設立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1966“文化大革命”開始後,CPPCC被迫停止活動。1978年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了第五屆第壹次會議。在這次會議上,鄧小平當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並通過了CPPCC的新章程,恢復了CPPCC的工作。
截至1993年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已與38個國家的45個友好組織建立了聯系。
1995年3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原14個專門委員會,如祖國團結友好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婦女和青年委員會、宗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醫療衛生體育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學習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外事委員會、 現已改組為8個專門委員會,包括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委員會、婦女、青年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臺港澳和華僑聯絡委員會、外事委員會。
截至1996年底,全國共有3046個地方各級(盛迪和縣)CPPCC委員會,地方各級CPPCC會員超過5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