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交通肇事罪第壹種情形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種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種情況,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只是刑罰中的壹般規定。至於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才能有明確的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者:壹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事故負同等責任者:死亡三人以上;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30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者: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
2.事故負同等責任者:死亡六人以上;
3.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60萬元以上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運輸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
在運輸活動中違反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因此,本罪的客觀方面由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構成:
1,肯定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在交通中實施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處罰的法律依據。所謂交通法規,是指保障交通運輸正常運行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海、空、公路、鐵路等各種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交通運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
、船舶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實踐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失職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駕駛。比如高速公路違章包括: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酒駕;航運違法行為包括:船舶強行穿越、不按避讓規則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的地點拋錨或停靠;航空違規行為包括: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系等等。上述侵權行為的各種表現可歸納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和不作為。不管是哪種形式,只要是違法的,都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壹。行為人雖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雖有違章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且在時間上有前二者的關系,但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從始發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載,到目的站、碼頭、機場旅客離開,到貨物卸載的整個運輸活動過程中。在空間上,必然發生在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空中水路;就時間而言,它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時空,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事業單位、庭院等場所工作,或者進行其他非運輸活動,如檢修、洗車等,壹般不構成本罪。2009年3月23日1992《檢察院關於廠(礦)區內機動車致人傷亡刑事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指出,對廠(礦)區內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因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3條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處理;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的,以重大責任事故定罪。因此,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或公路上。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部門工作的所有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駕駛員,而應理解為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所有人員和非運輸人員。具體來說,運輸人員包括以下四類從事運輸的人員,(1)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運輸工具的駕駛員;(2)交通設備操作員,如扳道工、巡警和道口看守員;(3)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如船長、駕駛員、調度員等。;(4)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督員、交通警察等。他們的職責與交通運輸直接相關,壹旦不正確履行職責,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違章指揮的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駕駛人違章駕駛,在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駕駛汽車時,故意殺人、傷害、損壞車輛,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1以其他罪論處”。這壹解釋說明,非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不壹定發生在運輸過程中。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他可能違反自己的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本應預見到,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到,但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補充——認定範圍必須是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如果在學校。社區。如不在交通部門管理的地方,造成人員傷亡,致人死亡。
故意,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肇事逃逸,是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四)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六)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七)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級別(量刑級別):
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裏所謂的“重大事故”,是指根據《解釋》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區分
故意殺人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1)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藏匿或者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以及故意殺人或傷害。(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然後①藏匿或②遺棄;(2)結果被害人得不到幫助,又因為遺棄和躲藏,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註意,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明有直接故意,如果事實上沒有“死亡或者傷殘”的結果,就不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未遂處罰。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2)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重點是,如果故意采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殺死、傷害多人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此外,駕車故意撞死、撞傷特定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三)、交通肇事罪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重點是認定責任的依據是否是《交通管理條例》。特種機動車輛、工程車輛、廠礦軍車等。,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反交通規則的,按交通事故處罰。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之外,非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436條(攜帶武器裝備肇事罪)定罪處罰。
註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事故的報告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擴大了適用交通規則認定事故責任的範圍,相應擴大了交通肇事罪的範圍。因此,無論車輛事故發生在哪裏,只要交通管理部門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責任,認為構成犯罪的,就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不適用或者不能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車輛責任的,可以以其他罪論處。壹般來說,適用相關安全生產法規認定責任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適用生活常識認定責任的,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