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有償法律服務行業,壹般定義為中介組織,非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自負盈虧的獨立實體。但其律師的工作比較特殊,涉及專業法律事務,經常與公檢法打交道,又不同於壹般的服務行業。法律咨詢只是其服務的壹小部分。
附律師法的規定供參考: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擴展數據
律師事務所的定義
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2008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新修訂的《律師法》於2008年6月6日生效。根據新《律師法》第15、16、20條的規定,我國律師事務所有三種組織形式:合夥制、個人制、國有資產制。新律師法實施後,合作社開始退出律師服務歷史舞臺。
當妳遇到法律難題時,妳可以向律師求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妳在家裏問,律師會接待妳。妳可以問他妳的疑難問題,律師會依法如實回答。當妳覺得需要請律師幫妳解決問題時,妳應該填寫以下文件:
1.授權委托書:本授權委托書是妳委托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代表妳完成壹定民事活動的書面憑證。委托書必須明確授權權限,授權分為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2.代理合同:這份合同明確規定了妳和妳的律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當妳按要求填寫上述文件並支付費用後,妳就聘請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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