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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善意取得的構成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民商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所有權取得的方式之壹。主要解決行為人無權處分物時的物權歸屬問題。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考試頻率較高,且多以個案形式出現。做題時需要註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而且壹定要註意區分它和處置權,這也是做題的壹些重點突破。

第壹,法律的來源

《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且無權處分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構成要素

(1)轉讓方合法占有該房產,無權處分。

財產的合法占有,是指讓與人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法手段占有財產,使這種動產以權利的表象被第三人相信,在交易時被認為是所有權人手中的正常交易。

無權處分權是相對應的處分權,即讓與人不是真正的財產所有人,無權處分他人的東西,因為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力,只有所有人才擁有。

無權處分是壹類問題。比如無權處分行為人的行為經原所有權人追認,無權處分行為人的行為就會轉化為處分權,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

(2)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

受讓方是善意的,是指受讓方在達成買賣合同時並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表現出無知,沒有重大過失。

以不動產為例,登記簿上有有效的異議登記的,在購買不動產時盡到合理註意義務後,可以認定該不動產上存在物權瑕疵,不能認定受讓人不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交易的對象、地點、時機、價格不符合交易習慣,可以推定受讓方未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認定受讓方有重大過失,不具有善意,不適用善意取得。

(二)以合理的價格完成動產或不動產的交付。

交易時的合理價格,是指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和支付方式,參考轉讓時的市場價格和交易習慣綜合確定的價格。過高或過低都可以合理地認為交易雙方都負有不合理的註意義務。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交易價格本身不合理,就超出了立法保護的目的,得不到保護。

以交易價格為例,如果簽訂合同時的轉讓價格低於交易地指導價的70%,壹般應認定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買自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三)不動產登記已經完成,動產交付已經完成。

善意取得本質上是物的取得制度,物的取得必須符合物權的權利外觀。即符合條件,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

甲把車賣給了乙,交付了車,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後來甲向乙借了車,乙同意了。貸款期間,甲方將該車出售給不知情的丙方,並於交付後次日為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關於這個案例,可以這麽說。

A.甲方有權處置出售給丙方的汽車。

B.b可以要求C還車。

甲方將車交付給自己時,丙方善意取得了車的所有權。

D.丙在甲方將該車過戶到自己名下時,善意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

答案在這種情況下,A把車賣給了B,所有權轉移給了B,A在借款期間把車賣給了C,所以選項A是錯誤的。丙方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支付了合理對價。該車已交付丙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丙方擁有該車所有權。乙方無權要求丙方還車。選項B是錯誤的。特殊動產可以不經登記而善意取得。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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