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收集、整理、保管、統計本所(所)的檔案及相關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積極開展檔案利用,為律師開展業務提供服務;
三、指導、監督、檢查律師業務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四、檔案鑒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五、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定期報告檔案工作;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與檔案工作有關的任務。第二章檔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條檔案工作人員接收檔案時,應當按照《律師業務檔案歸檔辦法》的要求檢查檔案質量,並按規定辦理歸檔手續,在檔案封面左上角加蓋“歸檔”印章。第六條接收的檔案應當按照類別(訴訟、非訴訟、涉外)、保管期限和年度順序進行編號,絕密級檔案應當單獨編號。十年是個破數字。第七條同壹案件因審級變動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幾個案號的案卷應當合並保管,合並保管的原則是按時間順序形成的後卷應當與前卷壹並保管。第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隱藏檔案的情況,主動了解業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檔案利用的需求,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第九條檔案工作人員必須編制檔案目錄和必要的檢索卡。第三章檔案的借閱和利用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借閱制度和檔案借閱登記簿。借閱檔案必須經過壹定的審批和登記手續,借閱期限必須有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第十壹條原審案件承辦人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原審案件的歸檔文件,並履行借閱手續。但是,除非明文規定必須經過領導批準。第十二條同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律師業務檔案的,應當出具正式調卷函,辦理借閱登記手續。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應當出示正式搜查函,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同意,辦理檢查手續。因特殊情況必須出借的,應當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借出時,核對清楚,辦理正式收據,限期歸還。借出的檔案不得轉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壹般不得借閱、查閱律師業務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咨詢的,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第十四條凡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檔案,壹般不得借閱或查閱。特殊情況必須協商並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第十五條凡經批準查閱的檔案,均可摘錄或復制檔案內容,但涉密檔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條查閱或者出借律師業務檔案的,應當及時歸還。歸還時,如發現檔案被拆、文件資料短缺、塗改、增刪、汙損等情況,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及時追查。第十七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黨的秘密。不得違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檔案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第四章檔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條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
所有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律師業務檔案都列為永久保管。
凡需要長期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20年至60年。
凡在壹般時間內需要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至十五年。
作為長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師業務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由歸檔人提出,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室)主任決定。第十九條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法律事務終結的次年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