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因其行為而產生的壹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他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生產方式,法定代表人有三類:
1,法定代表人
其行為可視為法人行為,無需額外確認和授權。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定條件下,通過壹定程序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
根據書面或不成文的約定,或根據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行為。如聘請律師、店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授權行使法定權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自始有效,是法律直接賦予的。
另外兩個是被公司授權代表公司行使特定行為的自然人。
擴展數據: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
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
如有矛盾和糾紛,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壹切責任由法人承擔。
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仍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其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即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擁有以下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職責。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合資、投資的企業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嚴格審查。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簽名應向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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