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天津市燃放鞭炮的規定

天津市燃放鞭炮的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六名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慶

2018 10 6月16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本市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含儲存)、運輸和燃放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濱海新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供銷社系統存放在上述地區專用倉庫的煙花爆竹,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銷毀。

本市其他區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宣傳。

第七條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砸炮、拉炮、砸炮、旋、鉆天、多響(含雙響)等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禮花彈及品種。

第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的,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由本市供銷企業統壹組織進貨。

零售業務的布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批發企業采購的品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批發企業應當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經營期滿後未銷售的、被公安機關沒收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壹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從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和本辦法第七條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和建築物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築物或構築物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通行。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有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

第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依法制定本居住區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的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十三條在本市從事婚喪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喪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指定顧客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顧客提供購買煙花爆竹的服務;

(三)為客戶提供運輸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四條在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接婚慶服務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提前告知在其賓館、酒店舉辦婚禮的公民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市容環衛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中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含儲存)本市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從事婚慶、殯葬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煙花爆竹產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罰款;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指定客戶,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承辦婚慶服務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為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對賓館、酒店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 12 1起施行。《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令第市人民政府令2014號12)同時廢止。

  • 上一篇:四川省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指導意見(二)
  • 下一篇:如何監管p2p網絡貸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