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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規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47成立50多年來,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別是烏拉圭回合對原關貿總協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GATT)1994。還就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問題進行了談判,從而完善和健全了法律制度的框架。談判的內容不僅涉及國際貿易領域,而且延伸到國際經濟合作領域。順應新經濟時代的要求,將對未來世界經濟格局產生深遠影響。

隨著關稅的大幅降低,非關稅壁壘正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在貨物貿易中形成的壹套比較完善的規則(包括關稅和非關稅)是:農產品;衛生和植物檢疫;紡織品和服裝;技術性貿易壁壘;投資措施;反傾銷;海關估價;裝運前檢驗;原產地規則;進口許可證;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安全等。關稅是世貿組織成員允許用來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政策工具。與許多非關稅措施相比,關稅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能夠清晰地反映保護水平,從而使貿易競爭建立在更加清晰、公平和可預測的基礎上。因此,WT0強烈主張其成員將關稅作為唯壹的保護手段。允許關稅作為保護手段,並不意味著成員可以隨意使用這種手段。相反,“通過互利安排有效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是多邊貿易體制確立的基本原則之壹。

從關貿總協定到世貿組織,壹直在努力削減關稅。在關貿總協定的前五輪談判中,關稅減讓是唯壹的談判議題,而在前幾輪談判中,關稅減讓總是列在談判議程的首位。經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八輪談判,全球關稅水平逐步大幅降低,從戰後初期的平均45%左右降至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場準入。

烏拉圭回合後,發達國家的大部分關稅減讓是在1995 -2000年完成的。完成後,其工業關稅將削減40%,加權平均稅率將從6.3%降至3.8%。享受發達國家免稅待遇的進口產品的價值比例將從20%躍升至44%。

只有少數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從各種渠道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並征收高於15%稅率的產品比例將由7%降至5%。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中稅率高於15%的產品比例也將從9%降至5%。

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術產品貿易量92%的40個國家同意分階段取消該類產品的進口關稅和其他費用(發達國家在2000年以前,發展中國家在2005年以前)。

大量產品被征收關稅。發達國家將限制進口工業品的數量從78%提高到99%。在發展中國家,從21%上升到73%。經濟轉型國家將從73%增加到98%。對於交易者和投資者來說,實際上意味著入市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所有農產品的關稅現在都受到約束。幾乎所有非關稅進口限制(如價格)都轉化為關稅。農產品市場更容易預測。農產品市場準入承諾還將取消此前對某些產品的進口限制,減少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農業協定》的目的是改革農產品貿易,使政策更加面向市場。這也將提高進口國和出口國市場的可預測性和安全性。

該協議允許政府支持其農業經濟,但制定較少受貿易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還允許在履行承諾方面有壹定的靈活性。發展中國家不必像發達國家那樣降低補貼或關稅,但履行義務的時間可以延長。

農產品的新規則和承諾適用於:

市場準入——農產品市場準入新規只有關稅。在烏拉圭回合之前,壹些農產品的進口受到價格和其他非關稅措施的限制。它們幾乎已經被提供同等保護的關稅所取代。如果之前政策給的國內價格比世界市場價格高75%,新關稅可能接近75%。這就是“稅收”。

降低農產品進口關稅。根據協議,發達國家將在1995-2000期間平均降低關稅36%,發展中國家將在1995-2005期間平均降低關稅24%,最不發達國家不承擔關稅減讓義務。

對於已經征稅的農產品,允許政府采取特別緊急行動(“保護措施”),以防止進口價格大幅下降影響國內產業。然而,該協議也規定了何時以及如何采取這種行動。在協議實施期間,日本、韓國、菲律賓和以色列獲得了特殊待遇,可以對某些敏感產品(主要是大米)實施進口限制,但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條件,包括海上。

外國供應商的最低準入機會。國內支持——對支持國內價格或補貼生產的政策的抱怨主要是這些政策會鼓勵生產過剩,從而限制進口或導致出口補貼和在國際市場上低價傾銷。國內政策將直接影響生產,減少貿易。國內所有支持都是以1986-1988的補貼為基礎,具體金額計算為減免依據。發達國家必須在六年內從1995減少20%,發展中國家十年內減少13%,最不發達國家不必減少。

國內支持分為黃燈措施和綠燈措施綠燈措施對貿易的影響最小,可以自由采用。它包括政府服務,如研究、蟲害控制、基礎設施和糧食安全,以及對農民的不刺激生產的直接付款,如與生產無關的直接收入支持,幫助農民進入結構調整的援助,以及環境和區域援助計劃中的直接付款。

出口補貼——農業協定禁止對農產品的出口補貼,但成員承諾的義務清單中列明的除外。在所列範圍內,該協議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不僅要減少補貼資金的數額,還要減少接受出口補貼的產品數量。以1986-1990的平均量為基準,發達國家從1995起6年間削減出口補貼36%,同期出口補貼產品數量減少21%;發展中國家十年內削減出口補貼24%,補貼產品數量14%;最不發達國家不需要進行任何削減。紡織品和農產品壹樣,是GATT乃至WTO體系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之壹。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後的十年計劃,它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1960初期開始影響貿易的進口價格體系正在分階段完成。

從1974到烏拉圭回合結束,紡織品貿易受多種纖維協定的管制。雙邊協議或單邊行動設立的配額是為了限制紡織品進入那些由於進口迅速增加而使民族工業受到嚴重損害的國家。

自1995起,WTO《紡織品與服裝協議》取代了《多種纖維協議》。到2005年,這壹領域將全面納入GATT規則,特別是配額制將被終止,進口國不能再歧視出口國。紡織品和服裝協議本身將不復存在。

從1995到2005年的十年間,GATT規則被納入了以下四個階段:

1995.01.01-1997.12.31期間,以1990的進口量計算,取消配額限制的比例至少應為0990總進口量的65438+65438+。

1998.01.01-2001.12.31期間,取消配額限制的比例至少為17%的總進口量1990;

在2002.01.01-2003.12.31期間,取消配額限制的比例至少占總進口量1990的18%;

2005.01.01,取消了剩余產品配額限制的近49%,使紡織品服裝貿易全面納入GATT,最終取消配額。

根據該協議,前三個階段取消配額限制的產品必須包括以下四類:毛條和紗線、纖維、成品紡織品和服裝。未包括在《多種纖維協定》中且不符合《WTO協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性措施應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並必須在1996中取得壹致。

該協定規定,當壹種產品確實已經進入壹國境內,且其增加的數量對該國直接競爭的工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時,可以采取過渡性保障措施。保障限制可以多邊或單邊實施。然而,它需要由紡織監督局(TMB)審查。

在配額分配給單個出口國的體系中,出口國可能試圖通過第三國轉移產品來繞過配額限制,或者謊報產品的原產國。該協議規定了反規避條款。

該協議還將在新市場給予新成員、較小的供應商和最不發達國家特殊待遇。如果壹家公司以低於當地市場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品,就被認為是“傾銷”產品。在這方面,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會有不同的選擇。世貿組織協議還沒有就此通過裁決。但是許多政府會采取反傾銷行動來保護他們的國內產業。關貿總協定第六條允許各國采取反傾銷行動,反傾銷協議明確了這壹條的內容,兩者同時使用。它們允許各國采取壹些措施,這些措施通常會終止關貿總協定的關稅約束和貿易夥伴之間的非歧視原則。典型的做法是反傾銷,即針對特定出口國的特定產品征收額外的進口關稅,使其價格接近“正常”,或消除其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

衡量特定產品的傾銷程度有許多不同的方法。該協議提供了三種計算產品“正常價值”的方法。壹種是以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為基礎;第二種是基於另壹國出口商的價格;三是考慮出口商生產成本、其他費用和正常利潤的綜合計算值。該協議還規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產品的傾銷程度的計算是不夠的。反傾銷措施只適用於傾銷是否對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因此,調查必須首先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調查必須評估支持相關產業的所有相關經濟因素。如果調查表明傾銷正在進行,國內產業正在受到損害,出口公司可以將其價格提高到商定的水平,以避免承擔反傾銷進口關稅。

該協議還就發起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時限和審查規定了詳細的程序條款。如有關當局確定傾銷幅度輕微(壹般認為低於產品出口值的2%),且原產於壹國的傾銷產品數量低於進口國同類產品進口總量的3%,則應立即終止反傾銷調查,且不對這些產品征收傾銷稅。但是,如果有幾個這樣的單壹產品占進口國同類產品的7%不到3%,傾銷調查就應該繼續進行。

成員國必須迅速和詳細地將所有初步和最終反傾銷行動通知反傾銷委員會。各成員還應向委員會提供相關的反傾銷調查報告(每年兩次)。壹旦矛盾升級,世貿組織鼓勵成員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采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反傾銷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為世貿組織成員提供討論與反傾銷協議有關的事宜的機會。這個協議要做兩件事:禁止使用補貼,規範訴訟國因為補貼的影響而采取的反制措施。該協議還表明,壹個國家可以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來尋求取消補貼或消除其有害影響。國家也可以對損害國內生產並獲得補貼的進口產品自行調查,最後征收附加稅(反傾銷稅)。

該協議以東京回合的補貼準則為基礎,包括補貼的定義,並引入了“特殊”補貼的概念,即只對“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該協議只禁止特殊補貼——可能是國內補貼或出口補貼。

與反傾銷協議壹樣,《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也是所有成員簽署的世貿組織壹攬子協議的壹部分。該協定界定了三種補貼----禁止的補貼、可上訴的補貼和不可上訴的補貼。它們既適用於農產品,也適用於工業品,除非它們的補貼符合《農業協定》。l禁止性補貼是指為達到壹定的出口目標或使用國貨代替進口貨的補貼。因為它的設計扭曲了國際貿易,可能損害其他國家的貿易,所以被禁止。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對此類補貼提出質疑。如果爭端解決程序確定該補貼被禁止,則必須立即予以撤銷。此外,訴訟國也可能采取反措施。如果國內生產者因受補貼的進口產品的進口而遭受損害,則可能對其征收反補貼稅。

在此類補貼中,訴訟國必須證明補貼嚴重影響了其經濟利益。這種補貼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允許的。該協議定義了三種可能的損害。壹國的補貼可能損害進口國的國內產業。如果競爭對手在第三方市場競爭,補貼可能會傷害另壹個國家的競爭對手。此外,壹個國家的國內補貼可能損害另壹個國家的出口商,這些出口商試圖在實施補貼的國家的國內市場上競爭。如爭端解決機構裁定該補貼已構成嚴重影響,則必須取消該補貼或消除其影響。此外,如果國內生產者因受補貼的進口產品的進口而遭受損失,可以對其征收反補貼稅。

不可上訴補貼是指非專項補貼,或企業研發活動補貼,援助受損地區補貼,或根據新的環境法規促進現有設施改造的補貼。不得通過爭端解決程序質疑不可上訴的補貼,不得對受補貼的進口商品征收反補貼稅。但是補貼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

該協定規定了判斷產品是否接受補貼的詳細標準、確定補貼產品進口正在損害國內產業的標準、發起和進行調查的程序以及實施反補貼措施的標準和時限(通常為5年)。接受補貼的出口商也同意提高其產品的出口價格,作為承擔反補貼稅的替代方法。

補貼在發展中國家和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可能發揮重要作用。最不發達國家和人均GNP低於65,438美元+0,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可以繼續實施壹些禁止性補貼措施。到2003年,其他發展中國家將取消出口補貼,最不發達國家必須取消進口替代補貼(其補貼旨在有利於國內生產,避免進口)。如果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地位受到反補貼稅調查,他們也將獲得優惠待遇。經濟轉型國家必須在2002年前逐步取消被禁止的補貼。技術法規和標準很重要,但國家之間的差異讓制造商和出口商很難適應。如果這些標準的實施是強制性的,它們可能被用於保護目的,並對貿易構成障礙。

TBT協議的目的是保證技術法規和標準、檢測和認證程序不會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最新版本是1973-1979東京回合談判後修改的。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認為,任何國家都有權采取適當的標準,例如,為了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為了保護環境,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權益。為避免各國標準出現較大差異,協議鼓勵各國采用國際標準,但其保護水平不得改變。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為中央政府機構制定、采用和應用標準提供了良好的行為準則。同時,也有關於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將如何解釋它們將通過的法律和條例的規定----通常是根據中央政府機構的原則。

《TBT協定》規定,用於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測試方法必須公開、公平。不應采用任何有利於國內產品而對進口產品不公平的測試方法。該協議鼓勵任何國家承認另壹個國家的測試方法。這樣,所涉產品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標準就可以在產品生產國得到檢驗。制造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未來市場采用的最新標準。為了幫助確保容易獲得這些信息,世貿組織要求所有成員國政府建立國家咨詢點。雖然現在進口許可證制度比過去少了,但還是實行的。《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規定,進口許可應當簡單、透明和可預測。例如,該協議要求政府為貿易商建立科學信息,以了解為什麽以及如何獲得進口許可證。同時,還闡述了任何國家在引入新的進口許可程序或改變現有程序時應如何通知WTO。該協議就政府應如何評估許可程序的申請提供了指導。

進口許可程序分為自動進口許可和非自動進口許可。所謂自動進口許可,是指只要滿足壹定條件,就自動簽發許可證。該協議規定了自動許可的標準,因此所使用的程序不會限制貿易。

對於非自動進口許可,該協議也盡可能減輕進口商在申請許可時的負擔,因此行政工作本身並不限制或扭曲進口。根據協議,辦理進口許可證的機構壹般應在30天內處理壹份申請,同時提交的所有申請應在60天內處理完畢。

最新的協議使得1973-1979東京回合談判的結果。該協議現在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簽署的“壹攬子”協議的壹部分。對於進口商來說,海關的估價過程會產生這樣壹個問題:實際稅率變化恰好是最嚴格的。世貿組織海關估價協議的目的是為產品的海關估價建立壹個公平、統壹和中立的制度——壹個符合商業現實並禁止使用任意和虛假海關估價的制度。該協定規定了壹套估價標準,比原來的關貿總協定海關估價制度更為廣泛和準確。

烏拉圭回合部長級會議的決定賦予海關當局在懷疑進口貨物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時要求進口商提供進壹步信息的權利。在此之後,如果海關當局仍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他們可以忽略任何附加信息,認為進口貨物的海關價格不能根據申報價格確定。裝運前檢查通常是聘請專業的私人公司(或“獨立機構”)檢查裝運細節——主要是海外訂購貨物的價格、數量和質量。壹些發展中國家采用這壹協議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利益(例如,避免資本損失和商業欺詐以及逃避關稅),並彌補其行政結構的缺陷。該協議承認適用於政府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進行的活動的關貿總協定原則和義務。采用裝運前檢驗的政府的義務包括不歧視、透明、保守商業秘密、避免不當拖延、價格審查的具體準則和避免利益沖突。出口成員的義務包括在執行國家法律和法規時不歧視、及時公布這些法律和法規以及在必要時提供技術援助。

該協議建立了壹個獨立的審查程序。它由代表檢驗機構的組織和代表出口商的組織共同管理,其目的是解決出口商和檢驗機構之間的糾紛。原產地規則是判斷產品原產地的標準。由於出口國之間在報價、優惠關稅、反傾銷和補貼等貿易政策上存在諸多差異,原產地規則是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原產地規則也被用來編制貿易統計數據。

原產地規則是WTO歷史上第壹個關於原產地規則的協議,它要求:(1)所有成員的原產地規則必須透明;(二)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扭曲或破壞性影響;(3)必須始終如壹、始終如壹、公平合理地管理它們;(4)它們必須以積極的標準為基礎(即它們應該闡明哪些產品應該獲得原產地證書,而不是闡明哪些產品不應該獲得原產地證書)。

從長期來看,該協定的目的是協調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的原產地規則,但壹些優惠貿易除外(如建立自由貿易區,根據自由貿易區,允許各國使用不同的原產地規則進行貿易)。根據壹套客觀、容易和可預測地簽發原產地證書的原則,制定了協調工作大綱。這項工作正由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和世界海關組織贊助的技術委員會進行。

該協定附錄規定了“* * *關於貨物優惠待遇原產地規則運作的聲明”。TRIMS只適用於影響貨物貿易的措施。它承認某些措施可能限制和扭曲貿易,並宣布任何成員不得對外國人或外國產品施加任何歧視性措施(即違反了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它還宣布導致數量限制的投資措施無效(違背了關貿總協定的另壹項原則)。該協議附有壹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清單,列出了不符合關貿總協定某些條款的措施。該清單包括要求企業在壹定程度上在當地采購的措施(“當地含量要求”)。它還試圖阻止限制公司進口或為公司設定出口目標的措施(“貿易平衡要求”)。

根據該協定,國家必須向世貿組織及其成員通報所有正在實施但不符合該協定要求的投資措施。發達國家必須在1996年底前取消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投資措施。發展中國家的術語是1999的結尾。最不發達國家的任期是2001年底。

該協定設立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以監督這些承諾的履行。該協議還要求世貿組織成員考慮是否有必要在2000年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條款。如何確保該國消費者獲得安全食品?這必須通過滿足相應的標準來保證。同時,如何確保嚴格的健康和安全規定不被用作保護國內生產者的理由?

《食品安全和動植物衛生標準獨立協議》提供了基本準則。

該協議允許國家制定自己的標準,但也規定技術法規必須以科學為基礎。它們只是基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不應在具有相同或類似情況或條件的成員之間受到任意或不公正的歧視。

鼓勵會員國采用現有的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成員國也可以采取措施,在科學基礎上(不是任意的)提高標準。

該協議還允許各國使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來測試產品。因此,出口國應確保適用於出口產品的通常做法能夠被進口國接受。如果出口國能夠證實適用於其出口產品的措施能夠達到與進口國相同的健康保護水平,則進口國將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

該協定包括關於控制、檢查和批準程序的規定。政府必須提前通知將要實施的新的或修訂的衛生和植物檢疫技術法規,並建立國家咨詢點以提供此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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