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生到死,從簽訂合同到做生意,到結婚生子和繼承收養,普通人的壹切都離不開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直接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
最新版《民法通則》共作出126條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55條,如將備受爭議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六周歲提高到八周歲;調整“好人”的舉證責任分配,減輕緊急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采納學術建議,恢復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條款,根據部分代表的建議增加保護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條款。
新民法通則對2017民法命題有什麽影響?
手表1
基本原則體現了新的發展理念。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司法機關在民事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草案第壹章著眼於確立民事基本原則,對立法目的和法律適用規則作出規定。草案在民法總則的基礎上,結合30多年的民事法律實踐,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
綠色原則被寫入基本原則。
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這個草案的亮點之壹。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劇組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無極》攝制組為拍攝搭建臨時建築,破壞了碧谷天池周邊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木,影響了周邊自然生態環境。最後,船員被罰款9萬元,香格裏拉縣副縣長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今後再發生類似事件,不僅要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還要恢復原狀。
草案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壹規定既繼承了中華優秀傳統的天人合壹、天人合壹的文化理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符合我國是壹個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矛盾的國情。
“習慣”成為適用的法律規則
有的地區,養子女婿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拍賣時,拍賣師會習慣“三音拍賣法”,在“1,2,3”後,會掉槌成交;在國際貿易中,FOB術語已成為壹種貿易規則...這些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可以作為法院裁決案件的依據。
這個草案規定了民法的適用規則:壹是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公序良俗,即公序良俗,不可違背。第二,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習慣”今後也可以作為法律淵源,允許法院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當地習慣審理案件。
為什麽要把“習慣”寫進民法總則?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壹方面,考慮到中國幅員遼闊,情況復雜,法律總是滯後於現實,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自身的預見能力有限。另壹方面,在這個階段,習慣還有應用的空間,壹些民間的好習俗。“立法者本身的遠見有限。另壹方面,從法律本身的發展來看,最早的法律是由習慣演變而來,源於習慣。同時,他強調,習慣適用的壹個前提條件是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應用習慣。換句話說,習慣是法律的補充。
看點二
自然人的主體更完善。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持有者、民事義務的執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構建民事法律體系的基礎。明確民事主體及其規則非常重要,自然人是最重要、最古老的民事主體。這壹次,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制度進行了多項完善。
明確胎兒有繼承權和贈與權。
父親在他出生前就去世了。這個胎兒能繼承父親的財產嗎?母親懷孕,胎兒受到人身傷害,那麽孩子出生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維權嗎?這些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都是找不到的,這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缺乏相應的依據,造成了胎兒權利得不到法律充分保護的後果。
草案特別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條款。草案第17條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降低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
壹個小學壹年級的學生把自己的鋼筆送給了同桌。這種行為會被法律認可嗎?父母離婚,法官可以根據8歲孩子的選擇決定撫養權歸誰嗎?這些問題的解決取決於孩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草案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營利性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麽定在六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世石解釋說,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成熟度和認知能力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他們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他們的獨立意識,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此外,這壹調整也呼應了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六周歲以上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在實踐中易於掌握和執行。
看點三
解決監護的空對空問題
貴州畢節4名留守兒童因父親長期在外打工,母親被拐賣,在家中集體自殺。親生父親性侵女兒;殘疾老人因無人照管而餓死...近年來,此類悲劇不斷發生,成為整個社會的痛。
監護制度作為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對於彌補民事主體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非常重要。但是對於監護制度,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的很多,但是從制度上來說,似乎是比較完善的。當壹種監護缺失時,似乎可以馬上用其他監護來彌補。但在實踐中,很多監護制度無法執行,這也是我國監護制度壹直存在的最大問題。
針對現行監護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國家監護為基礎。完善了監護制度,明確了父母與子女的撫養、贍養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對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監護的撤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擴大病房的範圍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已經成為壹個問題。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而成年人的監護壹直是個空白點。這個草案填補了這個空白,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監護人。這意味著,精神發育遲滯者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部分喪失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納入監護範圍。這些調整將有助於保護智障人士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也有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值得壹提的是,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成為很多人糾結的問題。壹些失去家庭的父母希望選擇壹個他們信任的人作為未來的監護人,但沒有法律依據。此次,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過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有專家解釋說,這壹規定明確了成年人監護制度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模式——有意監護,即成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預選其信任的親友或者社保機構作為其監護人,在年老、智力下降時,由他們自己選擇監護人。
此外,為了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草案還增加了壹條規定:“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有贍養、照料和保護的義務。”
民政部門把監護責任“擺在前面”
2065438+200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兒童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最後,法院撤銷了父母對女兒的撫養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孩子的監護人。該案成為《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若幹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後的典型案例。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很多觀點認為國家監護職能應該加強,監護人缺位時政府民政部門應該及時補位。這次,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沒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門或者被監護人有條件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對於這壹規定,有專家表示,將督促民政部門真正承擔起監護人的責任,承擔起監護和監管的責任。而且從未來考慮,政府主導的養老院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所以讓民政部門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是符合我國現實的。
完善撤銷監護制度
現實生活中,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實施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但現行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草案第三十七條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其他嚴重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指定新的監護人。
嚴格恢復被撤銷羈押的條件。
男孩的養母李在“南京虐童案”中被判6個月監禁,引起廣泛關註。同時,法院認為李今後不再適合收養和監護孩子。但據媒體報道,李出獄後,男孩仍願意和她壹起生活,並表示“我不恨養母,都是為我好”。辦案人員曾說,“孩子多次向檢察院表示希望見到母親。”
基於此,草案賦予了原監護人悔罪的權利。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他們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恢復他們的監護,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看點4
根據國情創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的壹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在現實中,大量的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存在,並進行大量的市場交易。從社會經濟生活的角度來看,完善法人制度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法人制度是民法通則的立法重點,也是壹審以來社會意見最多、內容變化最大的部分。
適應需要創新法人分類
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四類,即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民法通則中的法人分類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有必要進行調整和完善。
為體現不同法人性質的根本差異,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引導、規範和保護,促進其健康發展,符合國人的基本認知,草案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要求,根據法人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將法人分為三類。
賦予村委會和居委會法人地位
鑒於目前壹些法人組織的設立和終止比較特殊,不宜區分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根據實際需要,草案專門設立了特殊法人壹節,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殊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中國壹種特殊的經濟制度。從壹審到三審,壹直有意見要求賦予其獨立法人地位。從調查結果來看,意見也非常壹致。草案最終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
長期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憲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查發現,現實中,由於缺乏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許多村委會在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時無法從事壹些民事行為,如簽訂合同、在銀行開戶等,阻礙了公共事務的履行。鑒於此,草案明確,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需的民事活動。
看點5
擴大公民權利保護的範圍
保護公民權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本章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護法治化、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突出尊重公民權利、加強公民權利保護。作為宣誓的要求,也為民法各部和民商事特別法對民事權利的具體規定提供了依據。
在人身權方面,草案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在財產權方面,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
增加“個人信息保護”條款
2016年8月9日,山東臨沂市羅莊學生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被騙了9900元的徐玉玉和他的父親壹起去了警察局。在回家的路上,他感到身體不適,去醫院搶救。8月2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此事壹經報道,社會反響強烈。
針對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的現狀,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個人信息保護做了壹些規定,但並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壹項民事權利,從民商法和侵權法的角度來解決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的問題。
考慮到在信息社會,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尤為重要,個人信息權是現代社會公民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草案作出了具體規定。草案第11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保障依法獲取的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或者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者泄露個人信息。”
有人認為,之所以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公民權利,是為了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壹旦被濫用,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法保護範圍。
黨的十八大以來,歷屆中央全會都強調要完善民事主體財產權益保護。草案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民事主體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草案第120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的發展,體現時代性,草案還專門規定了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的保護。草案第131條規定:“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草案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識產權。與民法通則相比,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都是新的內容。
看點6
鼓勵勇敢的行為。
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做好事的典型案例,對受助人造成了損害,對善舉進行了賠償。因此,在常委會以往的審議中,壹直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重視這個問題,要求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以後“讓英雄流血流淚”“救人失敗被追責”的情況可能會改變。
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草案第187條明確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時,草案第188條還規定:“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造成自己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看點7
訴訟時效符合實踐的需要
為了防止合法權利沈睡,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壹種法律制度。鑒於當前社會經濟活動的重大變化,草案對訴訟時效作了重大調整。
提議將壹般訴訟時效從2年增加到3年。
熟人借錢是常有的事。但是錢借出去之後,有時候很多人不好意思要錢回來,也不願意打官司。他們覺得可以先商量壹下,壹不小心就容易花上幾年。但是,如果有人欠妳錢,但是按照現行的《民法通則》不還,那麽兩年之內就會被告上法庭,否則就超出了訴訟時效,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隨著社會生活的深刻變革,交易方式和類型的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復雜,要求權利人在兩年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的期限過短,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適當延長。同時,考慮到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加快經濟流通,通信手段現代化使權利行使更加便利,導致壹般時效期間有縮短的趨勢,草案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後,對民事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了修改,將壹般時效期間由現行的兩年延長至三年。
未成年人成年後被性侵仍可“算賬”。
研究表明,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在不斷擴大,而且受傳統社會觀念的影響,這些未成年人壹旦受到性侵,受害者的家庭會感到非常羞恥,很多人不願意也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壹些受害者成年後開始自己尋求法律救濟,但往往超過了訴訟時效。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按照現行的訴訟時效也不可能得到成功的判決,導致此類案件的肇事者往往能夠逃脫法律的懲罰,造成受害者終身遺憾。
為了更好地保護遭受性虐待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並為他們提供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草案對未成年人遭受性虐待案件啟動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則作出了重要調整。草案第194條規定“未成年人因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如果妳在童年時期被性侵,即使妳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沒有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妳在達到18歲之後,仍然可以“秋後算賬”,要求侵權人給予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