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聘培訓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招錄培養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著眼於增強政法工作大局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以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踐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 並重點從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募和培訓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1)有序招聘。招聘培訓試點工作要在組織、編制、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政法等部門的統壹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生計劃,精心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錄用以及學生學習、管理和畢業定向等工作。
(2)公開公平。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招聘培訓試點工作相關政策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平等競爭,有利於各方面監管。
(3)通過統壹考試擇優錄取。招錄培養試點采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統壹考試的方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組織,擇優選拔。
(4)定向培養。進入考試後,會對學生進行定向和固定。畢業後都將按照錄取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中西部地區及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任職壹定年限後才能交流。
(5)嚴格管理。各有關部門、政法院校要按照招生培養試點工作計劃,嚴格管理和紀律,確保生源質量。要完善相關限制性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二、辦學層次、學制、專業設置和培養模式
大學教育
通過實用型政法高職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區及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法院(“雙語”崗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培養政治素質高、實踐能力強的政法應用型人才。
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大專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其中在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向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專業設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關機構確定。
本科教育
通過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政法機關,培養本科層次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
以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為起點的教育模式,學制兩年,其中在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
專業設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關機構確定。
(3)研究生教育
通過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主要為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法機關培養研究生層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以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為起點,學制兩年,在完成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知識應用和職業技能的培養。在校期間,我將安排壹年的理論教學和壹年的實踐教學,其中,我將在實踐部門實習半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碩士畢業證書和法學碩士學位。
面向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不同學歷層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行單獨資格政策。
在試點班的專業和課程設置上,要突出政法實務的教學和實訓內容。在培養模式上,以政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素養、基本技能、職業能力教育培養為核心,探索教、學、練、戰壹體化的教學模式。
三、委托培訓試點機構、招聘人數和培訓方向。
2011,試點計劃招收13037人,普通高校畢業生招收11158人,退役士兵招收1879人。其中,法院系統782人,檢察系統460人,公安系統9912人,司法行政系統1883人;* * *招收研究生513人,本科生7360人(含第二學士學位、大專及以上學歷),專科生5164人。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有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機構。定向培養方向為中西部地區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縣(市)級政法機關。各地實際招聘人數不超過試點省級編辦審批後上報的招聘計劃數。四。招募對象和條件(壹)招募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含現役公安部隊)25周歲以下退役士兵(大專以上學歷和定向藏區退役士兵可放寬至27周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各地要將招聘計劃的10%用於招聘“四項工程”(即高校畢業生“三支壹扶”計劃,聘用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納入專項計劃“四項工程”的人員,不再執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統專業雙語試點班主要從當地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歷的優秀青年、村幹部中招收。其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試點班從退役士兵和應屆高校畢業生中招收;其中,對於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其他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少數民族自治區,試點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采取放寬報名資格條件等措施,加大招收當地通曉少數民族語言的學生或招收曾在當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確保學生畢業後能安心在定向單位工作。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試點班,各地在設置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時不應有歧視性限制。除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崗位外,報考時壹般無專業限制。對中西部地區壹些條件特別困難的“老、少、邊、窮”地區,可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合理設置崗位資格條件,切實解決這些地方基層政法崗位“招不到”、“留不住”的問題。
(二)招錄基本條件: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當符合人民警察的招錄條件。
申請法學碩士,必須具有國民教育系列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者,須具有國家教育序列學士學位。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家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者,須高中畢業以上或具有同等學力。申請雙語試點班的,還應當具備使用相應民族語言文字的能力。
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動詞 (verb的縮寫)招聘程序
(1)確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主要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資格條件、招聘人數、擬招聘機構、擬招聘專業。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計劃所附培訓計劃表中確定的專業和數量,制定招錄計劃。各試點省級編辦要根據審核批準的招聘計劃落實試點所需政法專項編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將用於試點招聘的政法專項編制挪作他用。
(二)發布招聘啟事和報名。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教育部負責編寫本次招聘的新聞發布稿。招聘公告和招生公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制定並向社會發布。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並於9月5日前通過“政法幹警招錄培養制度改革試點專網”將報名數據庫上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名信息采集應嚴格按照《政法幹警招錄培養制度改革試點考生信息標準》(以下簡稱信息標準)進行。
(3)筆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開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開考試的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考試;報考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壹(刑法、民法)和專業綜合二(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考試(詳見附件2)。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分別由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教育部制定。
考點設在試點省(區、市)省會城市,自治區、直轄市首府。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考生報名情況,在其他地方設立考點。考試工作在招錄培訓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公務員公共* * *科目考試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教育考試由相關部門商定並組織實施。
(4)面試、體檢、考察、數據傳輸、錄取。面試、體檢、考察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組織政法等相關部門進行。面試人選在職位報考人員中,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壹定比例確定。筆試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成績總和÷公務員筆試試卷滿分總和)×50+(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和÷教育考試筆試試卷滿分總和)×50。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要測試相應的國家通用語言能力。國家語言測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研究生職位的考生,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6月底65438+2月前通過“招考工作專網”按信息標準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有關院校將根據“招聘工作專網”上的考生名單,按崗位對考生進行復試。通過復試的考生,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人員,該職位將被取消。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於12年底前根據《信息標準》通過“招錄網”上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高校根據“招考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學後,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備案。
六、招聘時間表
8月2011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
2011 9月17日公務員錄用公共科目筆試。
2011 9月18,教育入學考試。
201111結束前,面試、體檢、考察、公示。
201112結束前,進行錄取通知書的審核、復審和發放。
2月底前錄取2012。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分別總結工作,上報中央有關部門。
七、學生培養、管理和畢業就業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要根據崗位能力要求和專業特點,根據應用型、實用型人才需求,委托培養試點院校合理設置專業,並組織有關專家制定和審核培養方案。各有關高校要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註意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幹到學校任教。教育部門、政法主管部門和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班學員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訓機構和定向單位所在省(區、市)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接受培訓。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應按照《學生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並應嚴格遵守高校的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學費,並給予生活補助。生活補貼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綜[2008]45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高校要按原招聘單位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移到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招錄手續。試點班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後,研究生層次需要服務5年,本科層次7年,專科層次9年才能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取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任職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己選擇工作。同時壹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包括學費、培訓費和生活補貼)。因違約未能進入定向單位工作的應屆畢業生,不得進入其他黨政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並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在違約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壹次性退還其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貼(含學費、培訓費和生活補貼),並支付50%的費用作為違約金。
八。資金保證
定向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員的培訓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均由中央財政予以保障。財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同壹專業、同壹學術水平每名學生的平均經費定額、學費和生活補助標準核定下達。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經費由中央財政按委托培養學生實際人數直接撥付;地方高校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本計劃下達的計劃進行征集和培訓,再下達到定向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核定並下達同壹院校同壹專業、同壹學術水平同壹年度每名學生的經費定額、學費和生活補助標準,其中省直部門所屬高校經費直接追加預算,其他高校經費下達到省級政法部門,再由省級政法部門支付委托培訓機構。
東中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試點班的培養學生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經費,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予以保障。其中,中央財政負責保障中央部委所屬事業單位招收的試點班學員的培訓經費。財政部按照學院同壹專業、同壹學術水平的每名學生年平均經費定額,直接下達追加預算;中央部委所屬事業單位招收的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補助,地方高校招收的學生的培訓、學費和生活補助,由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予以保障。請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進壹步研究完善相關資金發放和支付程序。
中央和省級政法部門要按照本計劃附表1的格式,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本系統學員實際委托培訓情況。其中,省級政法部門應在學生入學後壹個月內(2012年4月底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提供本地區學生實際委托培訓情況;中央政法部門要在學員入學後兩個月內(2012年5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供本系統各地區學員實際委托培訓情況匯總。中央和省級政法部門要積極做好與同級財政部門和委托培訓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確保各項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經費按照現行公務員招考經費予以保障。公務員考試經費由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轄區內價格、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門招聘工作經費,按現行規定向考生收取報名費。
九、招聘和培訓試點工作的組織
為加強指導,統壹協調組織,確保政法幹警招錄培養改革試點高效有序實施,中央有關部門組成了“政法幹警招錄培養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試點省(區、市)成立政法幹警招錄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壹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改革試點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培訓工作有序開展。試點省(區、市)政法委應在登記工作開始前將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中央政法委。試點工作的各個方面要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政法幹警招錄培養制度改革試點是壹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各學院要按照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的統壹口徑進行宣傳。
X.優惠政策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的地方考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適當照顧。
對服役期間獲得個人三等功獎勵的退役士兵,同等條件下優先報名和就業。鼓勵高學歷退役士兵報考試點班,適當提高從大學生中招收退役士兵的比例。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飛行員班,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10。報考西部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基層政法崗位的退役士兵,劃定分數線時可予以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