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決定不予處罰。
這裏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指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綜合判斷違法嫌疑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事實上涉嫌違法,但警察叔叔已經充分履行了職責,在履行了調查取證義務後仍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這個時候,決定的就是不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不予立案的,投訴人可以申請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無懲罰條款: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2、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3、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民事訴訟法》分別處理以下起訴: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第三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能夠認定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