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人,致人輕傷,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2.用手打人,造成輕傷及以上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打人,打人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分析如下:
壹、治安處罰:
如果用手打人造成人受傷,經司法鑒定屬於輕微,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二,刑事責任
用手打人,造成輕傷及以上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提高刑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原因、手段、危害後果、賠償認識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情況,決定適用緩刑。
三。民事賠償責任
用手打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8.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10,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