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第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 10 10月25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了依法、快速、科學、有序地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
針對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事先制定的工作計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壹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為依據,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及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類。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壹類或幾類突發事件,或為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事先制定的。
部門職責工作計劃由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為了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的突發事件,或者為了保障重要目標和重大活動,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
障礙、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的預案,由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和類似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總體安排,明確有關各方的責任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級別預案的內容各有側重。國家層面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重點是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和預案。
警情分類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和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側重於規範國家應對行動,同時反映政策和指導;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
案例重點明確了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和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和動員程序、市縣政府職責,重點規範了省級層面的響應行動。
現在指導;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重點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和動員程序等。
規範市(地)級和縣級的響應行動,體現應急響應的主要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重點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組織早期處置和自救互救、
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重點規範了鄉鎮壹級的應對行動,體現了早處置的特點。
針對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強調了隱患和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應急恢復。
重大活動保障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重點明確安全隱患和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疏散組織和路線等。
針對為應急處置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重點研究其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以及不同類型和級別的突發事件。
資源調用程序等後。
聯合應急預案重點明確了相鄰和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重點明確應急責任人,監控潛在風險,
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響應、疏散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以及如何實施等體現了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早期處置的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自己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政府及其部門、相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情況,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重點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構和應急隊伍。
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救。
第十壹條政府及其部門、相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壹般包括風險分析、處置工作。
順序、應對措施、應急隊伍和設備物資,以及相關單位的聯系人和電話。
第十二條應急響應預案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規劃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頻發、風險重大的情況,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計劃,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編制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由主要部門和單位的業務相關人員、相關專家和具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譯程序
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1)風險評估。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和次生、衍生後果,評價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
控制隱患的措施。
(2)應急資源調查。對區域內可第壹時間調用的應急隊伍、設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以及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進行全面考察將是必要的。
必要時,調查當地居民的應急資源,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政府及其部門在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做好與相關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征求相關書面意見。
單位意見。必要時向公眾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預案編制工作組或者牽頭單位應當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交預案草案及相關單位的答復和意見、編制工作情況等相關材料。因為保密
因其他原因需要發布簡化版應急預案的,應當與簡化版應急預案壹並報批。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各方意見是否壹致,主要內容是否完備,責任承擔情況。
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響應措施是否具體、簡潔、有效、可行。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以國務院名義發布;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相關會議審議。
決定,以部門名義發布,必要時可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以本級人民政府的名義發布;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必要時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以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相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發布,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公共大廳(房間)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必須由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相關單位備案:
(1)當地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中央單位需要與地方政府聯合處置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政府及其部門的公共衛生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要組織人員廣泛參與,聯動力強,形式多樣,
經濟高效的應急演習。
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演練壹次。
地震、臺風、洪水、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地方政府,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礦山、建築等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工程的管理單位。
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秩序。
或管理單位等。,要有針對性,經常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實施情況、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應急人員。
情況的處置,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以及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和應急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對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和評估,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計劃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規劃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實際應對突發事件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和公布程序組織實施。如果只涉及其他內容,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規劃單位提出修改建議。
第七章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寫分發培訓教材、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進行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把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和應急管理幹部的日常培訓。
第二十九條對於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好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免費向公眾發放。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和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用於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三十壹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具體工作,並將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所需經費納入統籌預算安排。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