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持全院的審判工作。包括:(1)確定本院審判工作的任務、計劃和措施,並組織指揮全院實施;(二)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在司法委員會中,主席既是主持人,也是委員會成員。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組織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提高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質量。(三)依法監督本院審判活動。院長發現我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必須提交我院審判委員會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4)參與本院管轄的壹些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依法擔任審判長。
(二)依法決定與審判工作有關的事項。包括:< 1)依法指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和審判長;(二)依法提請審判委員會通過作為助理審判員的候選人P(三)暫代審判員,依法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是否回避,民事、行政訴訟中審判人員是否回避;(四)對阻礙訴訟的人,依法批準逮捕和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依法批準搜查、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銀行的提議有理由,應批準暫停或終止執行。
(三)代表醫院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提請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決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免。
(五)領導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括法庭設置、人員編制、內部機構和結構、法官培訓、司法警察管理、經費管理、法庭設備、司法鑒定等事項,是審判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做好我院和下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據法官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
(六)主持醫院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如簽發法律文書、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研究等。冉說,按照規定,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
二。院長、副院長的職責院長是本院院長領導下主持審判工作的負責人,對院長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職責是主持法院全面工作,保障全院審判和居住事務的順利完成。具體而言,除了履行該法第5條規定的職責外,法官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壹)主持全院審判;包括:(1)參與案件審理,擔任審判長;(二)指派案件,指定合議庭或者獨任庭的成員承辦案件,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三)監督和指導王佐在本院的審判工作,主持本院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四)對應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向院長提出建議,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5)檢查監督合議庭和獨任庭的速度、質量、效果和工作方法。
(二)領導本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主持法庭會議;負責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員進行考核;做好法院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比如查閱本院的法律文書。
根據規定,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由於審判職能和審判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法院院長、庭長在管理本法院(庭)審判工作的組織原則和方法上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制度,而不是首長負責制。就審判工作而言,庭長、庭長和普通法官之間沒有任何關系。院長和庭長對合議庭或者獨任庭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只能通過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個人無權直接改變合議庭或者獨任庭的決定。院長雖然主持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但在審判委員會中只有壹票,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