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第壹節評分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記分應當同時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壹節機動車輛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三,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四、車輛年檢所需資料及流程
(1)年檢時間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以上,每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專用校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
6、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年檢材料
1,《機動車號牌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委托人簽字,私家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保留其他任何復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3、車船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復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駕駛證原件;
6、屬於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提供原《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通知書》;
7.代理登記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年度檢查程序
1.到檢測線進行機動車檢驗,繳納檢驗費;
2、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大廳提交資料,簽註行駛證頁面,領取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