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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什麽時候有了社會保障制度?

(壹)中國傳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1949新中國立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養老、工傷、疾病、生育、遺屬等職工社會保險體系初步建立。本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與此同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以單獨頒布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30多年後,國家也頒布了許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了與計劃經濟時代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二)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開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重構。這個過程是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在壹些城市實施,然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秩序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包括兩部分:壹是完全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項目,包括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援助、烈士遺屬的優撫安置、孤寡老人、殘疾人和普通大眾的社會福利及相關社區服務,完全屬於國民收入再分配的範圍,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二是由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出資並給予適當補貼的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目前我國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繳納的項目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個人賬戶和統籌相結合,其他三項保險完全是統籌項目。與前款相比,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實施的,既體現了公平與效率,又註重權利與義務的結合。1.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低於1998年本人繳費工資的4%,並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後會達到我貢獻工資的8%。按照本人繳費工資11%的金額,設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納入企業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取。截至2005年3月底,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6554萬人。2.醫療保險制度。65438-0994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明確提出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逐步使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職工。65438-0996,國務院再次批復《關於擴大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其工資收入的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用於個人賬戶。《決定》明確了建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標。截至2005年3月底,我國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12708萬人。其中職工參保人數9238萬人,退休人員參保人數3470萬人[2]。3.失業保險制度。1999 65438+10月22日,國務院在1986、1993失業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再次發布失業保險條例,進壹步擴大了失業保險範圍,調整了失業保險基金來源。根據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截至2005年3月底,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0441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411萬人[3]。4.工傷保險制度。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所有企業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工傷保險制度,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為工傷人員提供經濟補償和社會化管理服務。條例對工傷的範圍和認定、勞動鑒定和傷殘評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截至2005年3月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7009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29萬人[4]。5.生育保險制度。1994 1994年2月,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統籌。生育保險基金企業應當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繳納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0%。女職工生育期間可以享受生育待遇。截至2005年3月底,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4488萬人[5]。6.社會救濟。國家開始更加關註社會弱勢群體。為了解決社會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國務院於9月發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根據規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據統計,全國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1998年為1.84萬人,1999年為266萬人,2000年為402萬人,2002年為1.1.7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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