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的客體,也稱權利、義務或權利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壹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者約定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人與人之間取得或者給付利益的狀態。
對法律中主體、客體和內容的具體理解;
壹、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術語“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對稱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與任何法律關系,都要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權利能力之外,還要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
根據主流法學觀點,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權力能力是全體公民普遍享有的,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特殊法律行為能力只有在某些法律事實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享有。例如,參加選舉的權利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基礎。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始於法人的合法成立,止於法人的解散或撤銷。法人法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與法人的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相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壹種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這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壹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人。然而,值得註意的是,不同法律中的行為能力和責任年齡是不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也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結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的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任何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壹定是壹種資源,能滿足人的需求,所以才算有價值。
(2)它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無償占有和使用。
(3)它必須是可控的,這樣才能被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占有和使用。
現代社會中,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很多,很難壹壹詳述法律關系對象的數量和種類。總的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法律所說的物,包括壹切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的自然物和人造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是指權利義務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個人興趣。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