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壹入學考試:
1.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
(3)取得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書兩年及以上(從專科畢業至9月1日錄取為碩士研究生,下同),達到與專科畢業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培養目標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報考;
(4)已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者,可再次申請碩士學位,但僅限於委托培養或自行集資者;
3.年齡壹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自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由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組織的單獨考試:
1.滿足申請條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及以上,業務過硬。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滿2年及以上,業務過硬,經單位同意,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是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職工;
(3)符合上述(1)或(2)條件者,可報名參加相應的教育碩士研究生入學統壹或單項考試。
試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465、438+0學校有:北京師範大學、首都師範大學、天津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遼寧師範大學、沈陽師範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南京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範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範大學、杭州師範大學、安徽師範大學、福建師範大學、江西師範大學、 山東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範大學、湖南師範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西師範大學、西南師範大學、四川師範大學、西華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陜西師範大學、西北師範大學、青海師範大學、寧夏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滿足(1)中的要求;
2.高校非法學專業;(以下13專業不允許報考法學碩士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法。)
全國試行法律碩士學位的39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山西大學、遼寧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 廈門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蘭州大學。
2004年,所有試行開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在招收本專業考生時,只選擇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試點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畢業生全國聯考,簡稱“工商管理碩士聯考”。
1.滿足(1)中1,3,4項的要求,
2.大學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及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及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國內試行MBA學位的89所學校分別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大學、 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事學院、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科技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商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大學、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理工大學、貴州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xi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Xi理工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等
2004年,試行MBA學位的學校在招收本專業考生時,只選擇參加“MBA聯考”的考生。試點學校不再組織本專業統壹或單獨考試。
(六)經教育部批準,碩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可推薦少數本校優秀本科畢業生免於初審,在報名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復試。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
被錄取的推薦免試生必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不得再次參加統考。到6月65438+10月31,尚未落實招生單位推薦的學生不再保留免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