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
(2)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賠償損失。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4、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由公司承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於履行職務,由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不因職務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應當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賠償損失。
根據《公司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仍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除承擔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的責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參與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相關文件的,很可能被認定為與相關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在對董事會相關決議進行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對的。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對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自己對公司的行為不知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壹般來說,公司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對其負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壹些罪名中,除了處罰單位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通常認定法定代表人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認定法定代表人也應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4、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1)公司有尚未解決的民事訴訟或者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司法機關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對影響債務履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限制出境。”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在實踐中,如果公司有未解決的民事案件,法院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
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等資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員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和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提供擔保,可能會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有壹個“商業判斷規則”,即如果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善意履行了註意義務,獲得了合理的信息,即使決策錯誤,也可以免除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但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商業判斷規則”,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中國公司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以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董事、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對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無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但其行為構成營私舞弊、嚴重失職、故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除外。
根據上述約定,如發生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主張或責任,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主張或責任的行為不得構成營私舞弊、嚴重失職、故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主張遭受損失的,公司應當賠償其損失,並補償其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和開支。"
2.通過集體決策程序規避風險,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並記錄在相關會議記錄中。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當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視為公司決定,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
因此,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最好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作出決定;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錄在相應的會議紀要中,以規避風險。
3.建議公司建立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02年6月7日,65438,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九條:“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承擔的責任除外。"
目前國內各大保險公司都有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高管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時,保險公司可以對這部分進行補償,以規避董事的個人財產風險。公司可考慮建立執業責任保險制度,公司將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購買責任保險,最大限度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