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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拒絕調解會怎麽樣?

如果法院不願意調解,壹般法院會立即終止調解程序,從而對雙方的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調解壹般在開庭前進行。只要相互調解成功,雙方的糾紛就可以解決。

壹、法院不願意調解怎麽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方不同意調解或者不同意調解決定的,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程序,及時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申請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

(壹)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適用於什麽程序和階段,都是從兩個方面開始的:壹是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根據職權主動調解。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

(B)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或者合議庭中的壹名法官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壹名法官獨任主持。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的有關單位、個人和基層組織參加調解,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個人和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采取面對面調解。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分別為雙方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到庭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調解。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壹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外,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另壹方協商,是否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應由判決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發出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調解可以在法院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法官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議供雙方參考,但不能強迫雙方接受該建議。雙方或者壹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

(3)調解結束

調解終結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終結;壹是因為調解失敗,沒有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可。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字;對於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現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調解程序,恢復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但不得久拖不決。

綜上所述,法院不願意調解,就是雙方沒有達成最終意思表示,所以壹般需要法院開庭審理,根據法律的規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因此,法院會立即終止調解程序,從而按照審判流程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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