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受益者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是指債務人不確定,債權人不需要債務人履行壹定行為就可以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等。因為絕對權利的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可以向除他之外的任何人進行鬥爭,所以也稱為天下權利。
相對權是指債務人是特定人,債權人必須通過債務人履行壹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因為相對權利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他反對的是特定的債務人,所以也叫人權。——童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學出版社,1990,第39頁。-《民法》,王黎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6頁。
2.私權按其效力範圍分類,可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為普通人要求自己不作為的權利。所有人身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無形財產權都屬於他們。擁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請求普通人不侵犯其權利,其特征不壹定在義務人,權利的本質在於不作為。
擁有相對權利的人,也有向特定的人要求某種行為的權利。比如債權就是。擁有該權利的人不僅可以要求特定的人不侵犯其權利,還可以要求其作為權利的內容,其特征是義務人是確定的,權利的本質是請求是確定的。雖然,從來沒有區分過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的人常說,絕對權利是普通人有義務不侵犯其權利的權利,所以前者被稱為世界的權利,後者是人權的權利。不知道相對權利,壹般人也有不侵犯其權利的義務。這種差異是極不充分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在相對權中,普通人雖然有不侵犯其權利的義務,但這種義務的存在是相對權的結果,而不是相對的本質;相反,在絕對權利中,其壹般義務的存在是絕對權利的本質,而不是絕對權利的結果。——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版,41頁。
3.根據權利人對抗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是指義務不確定的普通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所有人主張權利,所以也稱為對世界的權利。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不通過債務人實施某些行為而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等。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人做某件事,所以又稱為對世界的權利。相對人的權利只能通過債務人的壹定行為來實現,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馬俊舉、於艷曼:《民法原論》(第壹卷)法律出版社,1998,第83頁。
4、
根據權利的有效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是指不需要義務人實施壹定行為就可以實現的,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具有兩個特征:壹是債權人可以不通過債務人的行為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利;第二,義務的主體不特定,所以也叫對世界的權利。相對權是指只能由義務人的某種行為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屬於相對權。相對權有兩個特點:壹是權利人不能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利,只能通過義務人的行為實現;第二,我們只能要求某些人做某些行為,這個權利只能對抗某些人。所以也叫人權。傳統理論認為債權不應被侵害,但當債權被第三人侵害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對抗侵權人,只能事後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後來理論變了,就是在壹定的情況下(需要法律明文規定),當債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魏振瀛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壹版,第39頁。
5、
權利的效力範圍是指權利內容的法律效力所針對的人的範圍。基於這壹範圍,普通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是對抗普通人的權利,相對權利是對抗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是要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絕對權是要求普通人不作為的權利。也叫世界權,人權。壹般來說,人格權、財產權、繼承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但是,這種分類並不徹底。綜上所述,絕對權相對權的分類可以概括為:或者以義務人為標準,分為直接義務人的權利、間接義務人的權利、直接義務人與間接義務人的權利、無義務人的權利。或者以性質為依據,可以分為不可侵犯權和獨占權以及不可侵犯權。——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第二十三頁。
6.基於效力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所謂絕對權利,是指主張所有人的權利。也被稱為世界的權利。所謂相對權,是指只能由特定人主張的權利。也被稱為人權。但近來的學說傾向於否認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主張債權受第三人侵害。
,還要求賠償損失。因此,認為債權也具有世界的性質。.....這本書認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的區分應該保持。——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3頁。
7.權利根據其效力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是指對普通人的不作為請求權,如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等。擁有這種權利的人,可以請求普通人不要侵犯自己的權利,所以也叫天下權。相對權是指要求特定人做某事的權利,如債權。擁有這種權利的人,既可以要求特定的人不侵犯他的權利,也可以要求他作為權利的內容,所以也稱之為對世界的權利。——王澤鑒《民法通則》(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85頁。
8、根據權利的效力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絕對權利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所有人尊重他的權利,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支配是絕對的,比如對事物的所有權。因此,財產所有人在其財產被占用或被征用時,有權要求取回財產,並可處罰任何影響其所有權的人(臺灣省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
相對權是指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權利的效力只限於特定的人。典型的例子就是債權。物權中的債權——混合形式的權利:除了上述兩種典型形式外,還有壹種所謂的權利混合形式,例如由於土地的預先登記,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業務不違反租賃原則。
布裏切特
Miete,使物權請求權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對抗第三人(買受人)的效力。但是,這種混合形式的權利是壹種例外,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分類的原則意義並沒有改變,民法第二編(臺灣省)和民法第三編的區分仍然是基於這種區別。——《民法通則》黃力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版,第62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