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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法的本質區別是什麽?

壹、法律概念的歷史發展

(壹)“法”在古代漢語中的含義

在漢語中,單詞“發”的古體形式是“令”。商鞅變法,改“法”為“法”。許慎解釋說:“法也是統壹的。”“法,故天下之異皆統壹,故謂之統壹。”

第壹個把“法”和“法”兩個字合並成“法”字來指代壹個規範體系的人管仲曾說:“執法者,官民皆遵規。”但中國古代多使用“刑法”,近代以後主要使用“法”。

“法”的古義除了包含“典範”的意思,即規範人們行為的意思外,還有“規範”的意思。

(二)西方思想傳統中“法”與“法”的區別

歐洲幾大民族語言,如拉丁語的Jus和Lex,德語的recht和gesetz,法語的droit和Loi,都可以翻譯成“法律”和“法律”。前者有“法”的意思,也有“權利”、“公平”、“正義”或“法”、“法”的意思。後者主要理解為人們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誌和認識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觀法”或“現實法”、“實際法”,這與西方深厚的自然法觀念和思想傳統密切相關。

自然法是與人的法相對應的概念。在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中,人們借助自然法的概念明確區分“法”與“法”。自然法理論堅信“惡法不合法”,認為自然法代表正義。它是非人類意誌創造的法律,不以任何人類立法者的意誌為轉移。其主要特征是永恒性、超越性和絕對性。它不僅先於任何社會的既定法律或人與人之間的任何約定規則,而且是既定法律或人與人之間的約定規則的道德合法性的神聖來源。自然法的存在規範著政治權力和法律權力,為人們的行為提供道德標準。

(三)“法律”的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法”壹直伴隨著人類社會。人類會繼續自己的生命歷程。無論國家的歷史現象會存在多久,人類的存在和發展都需要秩序、社會規範和行為規則。但是,狹義的“法”僅指國家產生後的壹種社會存在。狹義的“法”與國家直接相關,所以它是壹部像國家壹樣的歷史。

二、法律的特點

(壹)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特征

1.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

3.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

4.法律是國家保證其實施的行為準則。

(二)現代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主要特征

1.

2.大部分

3.程序性質

4.公開

5.平等

6.不可追溯性

第三,法律的概念

所謂法,是指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群體的同意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體系。

第四,法律作用

(壹)法律角色的含義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對人類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影響。

(二)法律角色的特征

1.法律效果是人為的。

2.法律角色是現實的。

3.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3)法律職能的分類

法律的功能可以分為法律的規範功能和法律的社會功能。

該法的規範性職能是:

1.導向功能

2.評估角色

3.預測功能

4.強迫

5.教育的作用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

1.社會利益分配

2.解決社會糾紛

3.實施社會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來源

(1)法律淵源的解釋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規範的來源或淵源,也稱為法的淵源,或法源。

合法來源可分為壹手來源和二手來源。主要來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國際條約和協定等。次要來源包括習慣、判例、學說等。,只有在沒有第壹手資料來源的情況下才能考慮申請。

(2)法律來源的類型

1.成文法

2.法學

習慣它

4.法學

5.法學家的理論

6.國際條約和協定

7.宗教教義和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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