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路警聯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路警聯動管理工作機制,完善路警聯動協作措施,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第八條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工作的相關職責。
高速公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救助機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協助做好本轄區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九條公路經營者依法從事公路投資建設、收費、養護、管理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和非法占用高速公路以及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高速公路的收費、養護和經營進行監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程序和時限。第二章規劃、建設和養護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按照國家公路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並征求沿線市(地)人民政府的意見,編制省公路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依法避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
經依法批準的公路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報批和備案。第十二條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壹)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專項建設資金中的財政撥款;
(2)政府借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和捐贈;
(四)依法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依法開發經營高速公路的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六)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條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協調工作。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應當科學合理設置生產、生活通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護文物古跡、自然景觀、水體和野生動物資源。
新建高速公路經依法批準,確需穿越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區的,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合理建設,並預留野生動物通道,設置警示標誌。
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做好公路綠化和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警示標誌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監控、收費系統以及入口檢測、交通量觀測、服務區、管理用房、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監控等設施,應當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規劃、聯網運行和管理的要求,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投入運營的高速公路沒有前款規定的設施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負責建設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