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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秀的雨果·格老秀斯的著作《對待戰爭與和平的權利》怎麽樣?

註:格老秀斯,荷蘭貴族、神童、傳奇人物(1583-1645,其妻用汽車將因宗教原因被判無期徒刑的格老秀斯從荷蘭監獄偷運出,前往法國避亂),著有《海洋自由》、《俘虜法》和《戰爭與和平法》,但前兩者可以涵蓋在內。在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教會分裂的時候,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根據自然法確定了普遍的國際行為準則(涉及個人、君主和國家在和平時期和戰爭時期的正確行為準則),可謂是現代理性主義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壹大進步。格老秀斯的自然法體系有著深厚的基督教神學倫理背景,得益於瓦斯奎茲的著作和蘇亞雷斯的天主教自然法傳統:比如人類最初的物權來源於上帝的恩賜;從聖經和神學中尋求正義戰爭的許可。格老秀斯對權利/Iure的定義非常微妙:正義、權利和法律幾乎是平等的,Iure是從多個角度定義的。它給了自然法壹個美好的等級結構(自我保存的原始印象和更高的強制性規則合二為壹),也在物權向私有財產權的非絕對但必要的轉化中描繪了壹個美好的結構。或許有些不足:格老秀斯甚至論證了奴隸制的合法性,雖然他認為有些自由是更原始的狀態。此外,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和民法直接調整國家和個人的行為,但不把國家降格為道德的個人。這說明格老秀斯沒有註意分析國家/英聯邦的起源或構成,這可能是它相對被忽視的原因。在很多地方,格老秀斯也持有壹些保守的論調:比如君主可以擁有主權,人民永久割讓主權;個人並不總是構成社會的基石或者個人可能沒有優先權;反抗奴隸制和追求自由並不構成正義戰爭的理由。這本書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界定了戰爭與正義,並從自然法和聖經神學的角度為正義戰爭的可能性進行辯護。第二部分論述了正義戰爭的基本要素,涉及從物權到私有財產權的過渡,也論述了海上自由;第三部分討論了正義戰爭中的壹些行為準則。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何等人》中譯本,在涉及宗教和神學的部分經常出現較大的錯誤,但仍然提供了中譯本。但是坎貝爾1901版的英文版並不完整。我查的英文版是Richard Tuck根據Jean Baybeyrac的1724法文強化版翻譯的。兩個英文版本應該差別很大,很多地方的句子語法不太對。塔克的英譯本三卷2000多頁。很神奇,但是Baybeyrac的詳細筆記占了壹大半。大衛·希爾在1625年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標誌著主權國家歷史上的壹個新時代,……它創造了壹個明確的原則體系,照亮了國家及其公民爭取和平和達成諒解的道路。”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何·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壹頁,大同之後下同……在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教會分裂,沒有權威的國際組織的情況下,格老秀斯找到了壹個可以指導和處理戰爭問題的偉大原則,對1648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啟發意義。格勞秀斯的前輩:早期的海事法典,如《海洋統壹法典》;;1564年,西班牙神學家瓦斯奎茲“設想在壹群自由國家中,彼此的權利將由‘自然法和jus natural et gentium’來規範,而不是由帝國或教會的某種世界權威來規定。”4意大利真蒂利斯的《論外交家》和《戰爭法》。出生在荷蘭的雨果·格勞秀斯是壹個神童;1604開始寫“法律上的prae DAE”;1625《戰爭與和平法》,“向人類呼籲真正的國際法。...在由自然狀態建立的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關系中,他看到了由契約締結的同樣的權利體。...這種人性的規律(自然法)對各地區人民的生活具有普遍約束力,不會因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失去效力。它衍生了戰爭的規律,也誕生了和平的規律。這壹規律適用於武裝沖突時,表現為:只有在維護自身權利的情況下,才能發動戰爭;壹旦戰爭爆發,雙方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戰。其實民法只是和平時期適用的法律。”12“萬國公法不僅僅是由壹些從壹般正義原則中抽象出來的純粹結論組成,它還包括壹個基於同意的理論體系,而正是這種自願的、公認的義務體系將國際法學與倫理思想區分開來。民族習慣和普遍接受的自然法並存。...我們追溯調整部落之間法律制度的演變,並將其視為壹種實證法學。”13的缺點:論證奴隸制是正當的;把主權至上作為主權的唯壹內涵,而忽視其道德基礎。1633之後,格老秀斯成為歐洲法律圈的中心。後來他成了壹個有點可笑的外交官(瑞典駐法國大使)。第壹章1論戰爭與法律不受民法約束的人之間總會有紛爭,從而導致戰爭與和平。“因為戰爭是為了和平而發動的,沒有紛爭就不會有戰爭。因此,所有這些通常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爭端都應被視為戰爭法的調整對象。”27“戰爭被認為是雙方在武力鬥爭中的壹種持續狀態(戰爭是用武力爭論的思想狀態或情況(在這方面被認為是6)。”這涵蓋了各種戰爭,包括決鬥。那麽戰爭法必須探討的問題就是“是否所有的戰爭都是正義的;什麽構成了正義戰爭的正義?“這首先需要定義什麽是正義(權利,或法律或權利)。下面給出了對權利(正義、權利、法律)的三種相關理解,非常經典,重視第壹種含義。”正義(權利)只指本身正當的東西。也許用消極意義上的正義比用積極意義上的正義更清晰。...任何不公正的事情都會與理性動物之間建立的社會的本質相沖突。(因為在這裏,權利僅僅意味著正義,而且也是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這是不公正的,與壹個有理性的生物組成的社會的本性相抵觸.“29”大自然在我們中間建立了某種親緣關系。...每個個體的保存取決於整個社會的福利,所以人類不應該互相傷害。因為人類天生傾向於過社會生活,而社會不可能自發地存在和延續,除非它的所有成員都受到相互制約和友好的保護。正義可以發生在平等者之間,也可以發生在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權利”的第二個意思是由第壹個意思派生出來的。"它是指個體所具有的壹種道德品質,這種品質恰好使他能夠擁有某種特殊的權利,或者有權做出某種行為(壹種附加在人身上的道德品質,使他能夠擁有,或者做出某種正義的事情)。這種權利壹般是附在人身上的,雖然有時是附帶的。...“30”這個權利包括我們為自己擁有的那種權利,叫做“自由”;權利還包括我們對他人擁有的權力,比如父親對孩子的權力,主人對奴隸的權力。還包括產權。...債權..." 30-31在這裏,權利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私人的,是為了個人利益而設立的;另壹類是公共的,涉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對個人及其財產提出的權利主張。所以王權高於父親和主人的權力。當國家出現緊急狀態,個人需要提供物資時,大家更有義務把自己的財產捐給國家,而不是用來償還個人所欠的債務。“31的第三層意思:‘權利’這個詞還有另外壹層意思,和‘法’的意思壹模壹樣。...這是壹種道德準則,它迫使我們做出正確的行為。”31而許可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法律的默認,但同時法律又禁止任何人妨礙他人做法律允許的事情。“法律迫使我們做好事,而不僅僅是行為,因為根據這壹概念,法律不僅構成正義,而且構成所有其他美德的實質(法律使我們有義務做好的和值得稱贊的事情,而不僅僅是正義的事情:因為在這種意義上,權利不僅僅屬於正義的事情(如我以前解釋過的那樣),而且屬於其他美德中的第六種)亞裏士多德對這種廣義的法律或正義作了最恰當的分類:自然法和自願法,後者被稱為法定權利或制度化權利。“自然法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任何符合自然理性的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義的,反之,則在道德上是罪惡的。所以這種行為要麽是作為造物主的上帝命令的,要麽是被它禁止的。(自然權利是1正確理性的規則和規定,根據其對合理自然的適合或不適合,表明任何行為中存在的道德畸形或道德必要性,因此,這種行為是由自然的創造者上帝禁止或命令的)自然法既不同於人的法,也不同於神的意誌法。後者“不命令或禁止本身有約束力或非法的事情,而是通過它的禁止使它們非法,並通過它的命令使它們具有法律約束力。”自然法還與許多因人的意誌的運用而產生的事物有關。"自然法則是如此的不可改變,以至於上帝自己也不能改變它."但有時候外表的變化讓人無法認清其本質。學者們對“自然法(對動物而言)”和“普遍法(對人類而言)”的區分毫無意義,因為“動物沒有任何類似於賦予人類的最高天賦,即正義的概念。”只有人有善惡的觀念。自然法則的存在可以通過後驗或經驗來證明。“當我們表明某物符合或不符合理性和社會性時,我們可以說我們在進行先驗推理。”經驗主義的論點是“自然法被所有國家接受,或者至少被相對文明的國家接受。”36赫西奧德、西塞羅等人意誌法可分為人法和神法。人法是指民法(國內法)或適用範圍更廣的萬國法。國內法來自國家的主權權力。“國家是壹個由自由人組成的聯合體,這些自由人團結在壹起,享受和平的權利,並為他們的共同利益服務”。萬國公法是壹種適用範圍更廣的法律,其權威性來源於所有國家或多個國家的同意。“但是除了自然法之外,很少能找到任何其他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法律,所以自然法本身通常被稱為‘萬國法’。...萬國公法的證明方式與不成文的國內法相同,因此是由‘法律哲學家’不斷的經驗和驗證而發現的。”狹義的神意誌法(包括廣義的自然法)強調的是神的意誌而不是理性。例如,摩西律法僅限於以色列人和那些與他們生活在壹起的人。摩西律法沒有把直接的義務強加給我們,但它與自然法並不矛盾。神的啟示的法令可以分為充分的(沒有任何限制)和不充分的(允許)。第二章:什麽是合法的戰爭?現在我們必須回答戰爭是否正義的問題。自然原則有兩種:壹是有壹些自然原則叫做“第壹自然印象”,有壹些更高的強制性原則或我們行動的規則。如動物從出生開始的自我照顧,對其生存和健康的保護,對破壞和造成死亡威脅的事物的憎惡,是原始的自然印象;合法性原則具有更高的地位。“與理性的壹致性,這是正義的基礎,應該比性沖動更有說服力...稱義應該比純粹的本能有更高的價值(事物與理性的符合,理性是比身體更優秀的設施;和這種壹致性,其中包括禮儀,應該(他說)優先於那些事情,純粹的自然欲望首先促使我們;因為,盡管大自然的第壹印象向我們推薦正確的理由;然而,對我們來說,正確的理性應該比自然本能更珍貴。)。“49、這裏對於自然法或自然原則或理性的分層理解(從本能或自然欲望到正確的理性),非常美好而有見地的自然法可以允許壹些戰爭。”如果發動戰爭的目的是保護我們的生命和身體完整,並獲得或擁有那些對生命必要和有用的東西,那麽它們完全符合自然法的原則(因為戰爭的結束(保護生命或跛行,並在那裏獲得或獲得對生命有用的東西)非常符合這些自然的第壹運動;在必要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決不是令人討厭的.”“義和社會本質,占據更重要的地位,並不禁止壹切形式的暴力,只禁止與社會背道而馳的暴力,即剝奪他人權利的暴力。因為社會的目的是形成相同的力量和統壹的支持來保護每個人的生命和財產(正確的原因,和社會的性質,這是要檢查在第二和主要的地方,不禁止所有的暴力,但只有那些令人厭惡的社會,14也就是說,侵犯他人的權利:社會的設計是,每個人都應該安靜地享受自己的,在幫助下,& lt26 >;和全社會的力量.“51”使用暴力不壹定是不正義的,如果它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即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就不是不正義的)。...以暴制暴是合法的。大自然明確規定了使用武力抵抗武力的權利。“51這裏提到西塞羅認為書信體有兩種鬥爭方式:推理和使用暴力,其中只有推理是人類特有的。並不是所有的戰爭都是違背自然法的,這種觀點可以在《聖經》中找到。如亞伯拉罕對四王的戰爭;還有,“證據可以從各國,尤其是最文明的國家的同意中找到。”53塞羅的論證證明了訴諸暴力保護生命的正當性,他為這種自然情感提供了充分的證據;約瑟夫斯認為,“熱愛生命是深深植根於所有動物的自然法則。既然自然法也可以被稱為“萬國公法”,並不是所有類型的戰爭都應該受到譴責。同樣,每壹個民族的整個歷史和習俗都清楚地告訴我們,戰爭是不會被萬國公法所拋棄的。...萬國公法確立了壹些發動戰爭的方式,它遵循萬國公法的壹般程序,通常稱為莊嚴戰爭;不遵循萬國公法壹般程序的戰爭不再是莊嚴的,但也是正義的(萬國公法已經建立了某種制造戰爭的方式;因此,那些符合這壹法則的戰爭,根據這壹法則的規則,就有了某些特殊的效果:由此產生了壹種我們將在下文中加以利用的區別,即壹場莊嚴的戰爭,也稱為正義的戰爭,(即正規的和完全的)和壹場不莊嚴的戰爭,後者並沒有因此而不再是正義的,即符合正義的.“來自神法的異議,比如創世紀,“我會懲罰那些流妳血傷害妳的人,不管他們是動物還是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會被別人流。”格老秀斯解釋說,這只適合於驅使人們懷著邪惡的意圖去破壞無辜者的生活。另壹方面,血液流出可以被解釋為完全權利的行為。洪水過後,神也立了壹條誡命,包含了對挪亞後裔的死刑。沒有證據否認新約福音書中戰爭的合法性。福音提供了比自然法更多的內容:非法同居、離婚和壹夫多妻制。“自然之光照亮了不做這種行為的人的優雅,但如果沒有上帝意誌的啟示,他們的罪惡是無法被發現的。”59-60但是“戰爭的正義沒有被福音剝奪。”611,保羅寫給提摩太的信中吩咐要尊重國王,王權的建立本身就意味著使用武力對付罪犯和外來侵略的權利。2.在羅馬字母中,“國王的權力據說是從上帝那裏獲得的,所以稱之為上帝的指示。”63.君主的神權與國王的虔誠無關。3.施洗約翰的談話表明,悔改並不意味著放棄軍事使命;4.推定:如果廢除了判處死刑的權力,國王將被剝奪用劍保護臣民免受殺人犯和強盜暴力侵害的權利,犯罪必將充斥整個世界。5.沒有證據表明摩西律法中關於死刑的部分已經被廢除;6.科尼利厄斯的例子,經過彼得的洗禮,並不壹定放棄軍事職責。7.保羅的另壹個例子;8.保羅轉向羅馬衛戍部隊的指揮官;9.如果壹件事情的目的是合法有效的,那麽它也是合法有效的。10.保羅的話。11.啟示錄。總而言之,那些關於“把刀打成犁,把槍打成鐮刀;這個國家不會攻擊那個國家,他們也不再研究戰爭。“70的預測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是可以接受的。像德爾圖良和其他人的高尚勸誡不能被視為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壹般立場。不提起訴訟,只是對更高生命的規勸。”甚至古代學者都認為可以判處死刑,也認為基於同樣的授權,戰爭也可以由基督徒合法發動。...不是所有的殺戮都被認為是非法的,只有殺害無辜的人才是非法的。" 74.格老秀斯從基督教的角度極力為正義戰爭的可能性和正當性辯護,可見其思想的神學淵源十分深厚。第三章論戰爭的公私之分。最高權力戰爭分為三類:公共戰爭、私人戰爭和混合戰爭。公共戰爭是擁有主權的人發動的戰爭。私人戰爭是沒有獲得國家授權的私人發動的戰爭。“抵抗暴力並不違反自然法則,這為私戰的正當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然而,當設立公共法院時,不允許對不當行為進行私人補救。“因為沒有利害關系方的裁決比有利害關系方的裁決更有利於社會安寧。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私人救濟仍然是允許的,例如當法律救濟存在障礙時:在緊急情況下;在法律支持不可能的地方,比如荒野和海盜。根據萬國公法,公開戰爭可分為莊嚴的或不莊嚴的。”為了使戰爭具有萬國公法所要求的形式,它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壹是必須由雙方在國家主權權力的基礎上進行;第二,他必須附上壹定的表格。“鎮壓騷亂是否是壹場公共戰爭是有爭議的。只有國家主權當局有權決定是否發動戰爭。這涉及主權及其所有權的確定。修昔底德、哈利卡納蘇斯的狄俄尼索斯、亞裏士多德等。格老秀斯說,壹個準確的定義應該包括因擁有和行使主權而產生的每壹個可能的權力分支,包括行政主權權力行為,如決定戰爭與和平、締結條約、征收稅收以及對臣民及其財產行使權力的其他類似行為。格老秀斯是這樣定義主權的:“行為不受他人合法控制,從而不因他人意誌的行使而無效的權力,被稱為‘主權’(即被稱為至高無上,其行為不受他人權力支配,從而不能因任何其他人類意誌而無效)。“88,唉,中文和英文都不搶眼,再說,別提博丁了?主權有兩個主體:公共的或嚴格的:“主權權力的同壹載體是國家,它被描述為由(自由)人民組成的完美社會。...嚴格的載體是壹個或幾個人,這是由各國的法律或習慣決定的。“88、檢討其對國家定義的價值認同。格老秀斯立即否定了這樣壹種觀點,即主權始終掌握在人民手中,因此人民有權對濫用權力的君主進行限制和懲罰——這壹論點應該是他區分主權的雙重載體所固有的;格勞秀斯會捍衛君主的主權。格老秀斯訴諸於羅馬法中自願奴役的做法。”如果個人可以做到這壹點,為什麽所有的人不能在不保留自己任何壹部分的情況下,將主權權力讓渡給壹個或多個個人?“人們可以永久轉讓他們的主權,例如毀滅性的危險、饑荒等等。而且君主統治下的幸福生活表現出對這種統治形式的偏愛。主權也可以通過正義的戰爭獲得;而在實踐中,即使是貴族和自由主義政權也會將壹些人排除在主權之外。賀拉斯“強大的君主統治著他們的臣民,而君主就是至高無上的朱庇特。" 92格老秀斯在羅馬王權法的轉移解釋中支持君權神授的概念. "君主是上帝任命的。”96反駁了壹些反對意見:人民永遠保留主權;權力是為了被統治者的利益而授予的。對等依賴的模式並不意味著妳有權控制君主,這樣會導致混亂。第二章1對戰爭原因的保護,首先是對人員和財產的保護本卷開始討論戰爭的各種正當理由。”動機和借口應該深深植根於真理和正義的原則。...缺乏充分理由而發動的戰爭是非正義的戰爭。“106主權國家發動的戰爭本身會有壹些權利的效果,會得到有利的輿論支持,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發動,也是犯罪。”受到傷害,或避免受到傷害,是發動戰爭的唯壹合法理由(除了獲得的收入,沒有其他發動戰爭的合理理由:聖·奧斯汀如是說,24壹方的智力,即受到的傷害,提供了戰爭的正當理由)。“107”發動戰爭通常有三個正當理由:防禦、賠償和懲罰。...自我保護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和懲罰其他國家侵犯的權利。...因此,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是侵略,這可能不會實際發生,但它對我們的人身或財產安全構成了威脅(正義戰爭的首要原因是入侵,雖然入侵沒有發生,但威脅到了我們的人身或財產)。“108-9當生命受到迫在眉睫的危險威脅時,殺死侵權人是合法的。自我保護來自於大自然賦予每壹個生物自我保存的規律,而不是來自於侵犯者行為的不公正和不恰當。但是,基於博愛的原則,不應該故意殺死侵略者。”他人的死亡不是故意實現的首要目的,而是作為保護當時所能提供的安全的唯壹手段。“110危險也必須迫在眉睫,主觀上認定他人的攻擊意圖是不夠的。捍衛身體完整性或避免殘疾,捍衛名譽等。也和保衛生命壹樣。格老秀斯增加了壹些例外:承擔公共權力的人必須得到豁免,君主神聖不可侵犯。”攻擊者可能被所有神法、人法和自然法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就君主而言,會是這樣。“113自然法不僅重視嚴格正義,也重視慈善原則。格老秀斯在這裏不同意瓦斯奎茲的論點,即如果壹個君主試圖奪取某人的生命,他實際上將失去壹個君主的特征。格老秀斯所說的“每個人都把自己的安全置於整個國家的安全之上”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就保衛財產而言,“如果殺死劫匪對於保護我們的財產是絕對必要的,那麽我們有權殺死劫匪。“115區分白天盜竊和晚上作案。後者更嚴重,因為它更可怕。就涉及主權的公共戰爭而言,“國家不僅有權防禦迫在眉睫的侵害,而且有權防禦遙遠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然而,對敵人意圖的懷疑不能成為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對手的不斷發展壯大不是正當理由。”防止不確定危險的唯壹方法決不能在暴力手段中找到,而是在上帝的意誌和預防措施中找到。“118攻擊性行為不能從防禦措施的角度理解;如果侵略者的事前措施是像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壹樣尋求仲裁,而這種調解被對方拒絕,那麽發動的戰爭就具有了正義的性質。第二章對屬於所有人的共有物的損害構成了戰爭的正當理由,這與財產權及其起源有關。* * *壹些權利和個人權利。”自宇宙形成以來,上帝就賦予了全人類主宰地球萬物的權利。...正如賈斯汀所說,萬物構成全人類的原始財產。“122”每個人都有權占有自己發現的東西供自己使用和消費,而這種使用權* * *為私有財產權提供了空間。因此,剝奪人們合法獲得的任何東西都將是壹種不公正的行為(每個人都把他喜歡的東西轉化為自己的使用,消費該消費的東西;這樣使用所有人共有的權利,在當時確實取代了財產的地位,因為沒有人能夠正當地從別人那裏拿走他首先拿走的東西.“122西塞羅的戲劇理論。苦行僧派有修行。格老秀斯根據《聖經》描述了人類的早期歷史,它發展到這樣壹個階段,“由於人口的增加和牲畜同比例的增加,人們不再方便使用* * *土地* * *。因此,有必要給每個家庭壹小塊土地。...哲學家和人描述了在世界的原始狀態中普遍存在的財產,以及隨後的財產分配(詩歌和哲學家都談到了事物的早期狀態,那時壹切都是共同的,以及隨後的分裂)。“125”我們發現了商品是如何從* * *狀態變成產權狀態的。財產權不能單靠故意行為而產生……財產權必須通過明確的約定來確立,比如財產的分割;要麽是默許,比如占有。...壹個普遍的知識是,無論是什麽,人是第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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