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傳票應包含哪些內容?法院傳票應當載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理由、出庭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規定,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應當依法提前直接送達被傳喚人。
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
被傳喚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傳票留在被傳喚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所以,如果當事人身份證上寫的是地址,就可以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傳達給被告。但如果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不清楚,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傳達給被告。但如果被告仍然不在現場,法院很可能會缺席重審案件,但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被告敗訴。
二、送達傳票的方式(1)直接送達
壹般來說,傳票應直接寄給收件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二)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訴訟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3)電子服務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委托郵寄。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運輸服務之壹。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被送達人被監禁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監獄移送。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六)公告的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3.傳票送達後要在法庭待多久?送達傳票有時間開庭。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駁回訴訟,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