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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法院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中,作出如下規定:

1,雙方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壹方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訴訟前,當事人* * *委托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意見。訴訟壹方不認可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明確表示受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當事人對案件部分事實有爭議的,只認定爭議事實,但爭議事實的範圍無法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認定全部事實的除外。

5、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

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6.人民法院認可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並組織當事人對有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7.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以未經當事人質證的爭議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材料進行質證。質證後認為不能作為認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壹方在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訴訟前,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有關機構和人員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意見。訴訟壹方不認可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明確表示受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

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認可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並組織當事人對有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以未經當事人質證的爭議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材料進行質證。質證後認為不能作為認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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