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監會規定借新還舊的四個條件。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且新增貸款用於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確定不良貸款。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應歸為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夠按時支付利息;(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3)貸款擔保有效;(4)是循環貸款。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利益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群眾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群眾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和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二。借新還舊管理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九條貸款到期後(含展期後)未歸還,且用於再次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確定不良貸款。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屬於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
(3)貸款擔保有效;
(4)是循環貸款。
三。借新還舊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銀監會規定借新還舊的四個條件。貸款到期(含展期後)未歸還,重新借入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確定不良貸款。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應歸入正常的貸款經營活動,並能按時支付利息;(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3)貸款擔保有效;(4)是循環貸款。
關於辦理合法貸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民間借貸,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款的證據。人民應當接受當事人持有的票據、收據,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支持利益約定不明確的人。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群眾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的。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4.借新還舊有最新規定?
1.
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借款,以還清之前欠同壹家銀行的貸款。新借款合同只是改變了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其他合同條款,不能認定為新借款合同的虛構借款目的和雙方意思表示的虛假。該行為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及其他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以‘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該有效。
2.
這壹規定表明金融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借新還舊”業務的認可,使得“借新還舊”在實際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後,最高法院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借款還舊借款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新貸款與舊貸款為同壹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壹規定的落腳點在於擔保責任的認定,但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對以新貸還舊的行為予以認定的傾向性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