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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展覽專利保護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展會專利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的專利保護。

本辦法所稱展覽,是指展覽組織者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間內舉辦的以展示和交易為目的的展覽會、交易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會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是指與參展單位簽訂會展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以下簡稱會展合同),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計劃和會展專利保護規則,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和安排,並對會展活動承擔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是指展會主辦方設立的調解和處理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的工作機構。第三條展會專利保護遵循展會主辦方負責、政府監管、公眾監督的原則。

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簽訂展會合同,約定展會專利保護的相關條款,加強對展會專利的審查和保護。

參展商應合法參展,不得有專利侵權或假冒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展專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展會相關的專利工作,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第五條在展會期間,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請求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專利保護意識,協助專利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開展展會專利保護工作。第七條參展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遵守展會主辦方制定的展會專利保護規則。第八條展會主辦方和參展方應當接受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配合專利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第二章展會專利保護規範第九條展會主辦方應當制定展會專利保護規則,並及時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展覽專利保護規則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展會主辦方設立的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的組織機構、人員構成及職責;

(二)展品涉及專利的,參展單位應當準備相關權利證明材料,並對展品的專利狀況進行自查;

(三)展覽會的組織者應當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展品進行檢查,參展者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位、產品及照片、目錄、錄像資料及其他相關宣傳品。第十條展會組織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展會顯著位置和參展商手冊上公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專利管理部門的地點、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專利保護規則等信息;

(二)設立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受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調解展會中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

(三)對涉嫌假冒專利或多次侵權的展品,及時移交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4)自展覽結束之日起完整保存展覽的專利保護信息和檔案不少於3年,並根據專利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展覽結束之日起30日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提交信息。第十壹條展會主辦方應當建立專利公示制度,以數據庫、目錄或者其他形式公示展品涉及的專利,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條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簽訂展會合同,展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1)參展商應遵守展會的專利保護規則;

(2)參展商應當接受展會專利投訴的調解,拒不配合調解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展會;

(三)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品、更換展板等措施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展會;

(四)參展商向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涉嫌專利侵權的,應當接受專利管理部門的簡易程序處理;

(五)展品被專利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品、更換展板等措施的。,展會主辦方可按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展會;

(六)與展覽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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