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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幹部任免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用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堅決貫徹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大公無私,嚴守法紀,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改革精神,能開創新局面,有壹定的文化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身體健康。第三條任免工作人員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經任免機關會議通過。第二章任免權限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省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副主任、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參事,各廳、局、委顧問,總工程師;

行署專員、副專員、顧問;

相當於上述職位的其他人員。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行政公署各局、各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顧問;

相當於上述職位的其他人員。第六條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市人民政府顧問、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各局、委顧問、總工程師;

相當於上述職位的其他人員。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縣(市、區)人民政府顧問、副主任、副科長、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相當於上述職位的其他人員。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會議同意,並報任免機關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以行政部門名義批準。第九條本辦法第二章所列工作人員,經批評任命後,分別由省市長、市長、專員、縣(市、區)市長簽發聘書。第十條已提出任命申請的工作人員,在任命獲得批準後,方可上任。個別人員急需工作的,可在先到崗位時經任命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得向社會公布;免征關稅也應按照上述程序辦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當其工作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調離;申報任命校長時,機構原校長未被免職的,必須及時辦理免職手續;申報任命校長時,如果該機構原校長尚未被免職,必須先免職;上報代表時,如有兩名以上代表,應註明排名順序。第十二條申請聘任新設立機構工作人員時,應當說明該機構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組織體系發生變化、機構撤銷或者合並的,原任命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職務報任命機關註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辭職或者死亡,或者因犯錯誤受到降級以上處分的,應當報任命機關備案。以上情況,不再辦理辭退手續。第十三條凡需上報任免的工作人員,必須用正式文件請示報告並附幹部任免報告壹式三份(表式附後)。為減少公文周轉,任免程序應及時辦理,請示報告應送各級人民政府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按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行署)任免。第十四條公函必須寫全街道的名稱和工作人員任免名單中所列的機構和職務。特別是,姓名和職位要核對準確,並用正楷書寫。第四章承辦部門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承辦工作人員任免的具體工作。人事部門的任務是:

(壹)負責任免措施的實施,研究與任免工作有關的情況和問題,處理各部門提出的有關任免事項;

(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通過任免的工作人員名單;

(三)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

(四)辦理任免函和人員名單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任免機關批準的工作人員任免,起草並發出任免通知,填寫任命書;

(六)編輯《任職記錄》,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免事項。第五章其他第十六條本辦法任免範圍以外的工作人員,由省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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