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供給方和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給方和需求方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第四條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建設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與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現代金融協調發展,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六條省、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書面報告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第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聯系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的作用,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指導和監督會員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促進行業交流合作,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區域、產業、土地、教育、金融、科技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培育和發展專業化、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提供家政、醫療、養老、托幼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十條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應當用於人力資源服務業機構品牌培育、知名企業和新興項目引進、產業園區和孵化基地建設、人才培養和引進、合作交流、補貼和獎勵。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人力資源服務業與金融資本對接平臺,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為運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人力資源服務前沿領域和創新業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場主導、需求主導的原則,通過培育龍頭企業、引進知名企業、鼓勵創辦小微企業、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等方式,促進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註冊和使用自主人力資源服務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
鼓勵符合條件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建企業集團。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擴大服務範圍。在本省註冊、總部設在本省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成功上市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報服務業龍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建設適應市場需求的創新發展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園區管理措施,通過減免租金、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
支持國家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