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案原告為中國臺灣省某公司,法院就訴訟管轄和法律適用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 *公司為中國臺灣省企業,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五條,將本案作為涉外商事案件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法律。本案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故本案應適用涉案商標專用權請求保護地的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
由於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現行《商標法》修改前,並在《商標法》實施後持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即現行《商標法》。
專家評審
廣東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雪芬、林認為,法律對商標案件的管轄和法律適用的規定已經非常明確。
關於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的解釋》第三條第壹審商標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壹審商標案件壹般有資格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基層法院只有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審理。
關於法律的適用,法律的規定更加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申請,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應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在決定實施後決定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應當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對未核準註冊的商標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進行審查。
《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受理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決定實施後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訟權利和主體資格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決定施行前予以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有關程序問題的審查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實體問題的審查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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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類型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糾紛主要有三種:壹是商標異議,二是商標爭議,三是商標侵權。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在《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征求公眾意見是壹項法定程序,其目的是公平公開地確認商標,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或者商標不顯著、申請人沒有資格申請等。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即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法人、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立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的監督,減少審查中的錯誤,強化商標意識,給註冊商標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壹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防止未來權利沖突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先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利害關系人。
商標糾紛
商標糾紛是指註冊商標糾紛,即兩個註冊商標權利人之間因兩個商標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商標權糾紛,或者知名商標權利人之間因壹個註冊商標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商標權糾紛。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