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的本質特征
(壹)過錯性的嚴格責任
嚴格責任無疑是繼過錯責任之後出現的新的裏程碑。它的出現使過錯因素不再是確定個人責任的最終依據,這有助於保護無辜的受害者和弱勢群體。
(2)嚴格責任風險
縱觀各國侵權法,嚴格責任與不可避免的風險聯系在壹起。大陸法系國家德國主張嚴格危險責任。壹些學者將風險責任與普通法中的嚴格責任等同起來。在法國也在危險活動中作為使用嚴格責任的基礎。[20]但實際上侵權法中,嚴格責任除了適用於動物原因侵權、工人賠償、產品責任等方面外,在大多數情況下還超出了適用異常危險活動的損害範圍。
(3)嚴格責任的固定性
在過錯責任中侵權方產生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行為人具有道德可訴性。但嚴格責任行為人無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性依據耐人尋味。而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西方法學家之壹龐德從維護社會普遍安全的義務出發,論證了嚴格責任的合理性。他認為從十九世紀末開始,法律側重於社會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的保護。
(4)因果關系的嚴格責任
由於過錯是決定過錯責任最終構成的要素,它是決定過錯責任是否成立的關鍵。在嚴格責任構成中,不考慮過失或損害。因此,因果關系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它是嚴格責任要件的最終要求。在嚴格責任中只有因果關系和損害兩個要素,即原告只有通過證明因果關系和損害這兩個要素才能得到救濟。
(5)嚴格責任在舉證責任上的倒置性
嚴格責任是基於對絕對安全義務的違反,無論被告是否履行了最謹慎的註意義務,只要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如被告不能提出合理的辯解理由(而且辯解理由相當有限),就不能免除責任,即原告的負擔部分轉移到被告身上,原告僅僅承擔因果關系和被損害的負擔就已經足夠了。
(6)抗辯有限性的嚴格責任
1,由於第三者行為、動物行為和自然力造成的損害不能成為抗辯。
2、被害人過錯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3、受侵害人、物和動物的異常敏感性作為正當理由。
4、履行公共責任可以作為正當理由。
嚴格責任探析
(壹)實用性:美國侵權法植根於實用主義的土壤,崇尚人為中心,主張理解與經驗密不可分,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以判例法為基礎的制度是法官經驗智慧和邏輯推理的結合體。判例法出現後,嚴格責任的適用範圍發生了變化並不斷擴大,這壹事實本身就證明了該規則具有生命力和實用性。
(2)超越性:學者們對嚴格責任是否等同於何種責任眾說紛紜,但毋庸置疑的是,它超越了法國法的“過錯推定責任”和德國法的“危險責任”,並拂去了以抽象的洞察力和邏輯供給的大陸法侵權法理論體系的障礙,讓歸責原則體系向系統化的中心化或多元化的歸責原則體系發展,從而對世界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3)正義性:嚴格責任強調行為人和受害人獲得平衡,體現了保護弱者而不是平等保護的新理念,從而實現了實質正義。這壹點在產品責任和勞動者賠償領域尤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