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又稱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依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表明,壹男壹女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於另壹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由法院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調解無效來判決。可見,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認定是否準許離婚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壹是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
第二,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失敗,也不允許離婚。
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1.可以認定為情緒崩潰的五種具體情況。《婚姻法(修正案)》對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進行了重大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證模式。其中,列舉條款是對壹般條款的描述,壹般條款是對列舉條款的補充。它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國離婚立法的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列舉了五種具體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中,受害方往往是婚姻家庭關系中弱勢壹方的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長期積怨,很難和好。如果壹方要求離婚,如果不及時處理,對受害方來說可能是極其危險的。在決定離婚前,要做好堅決離開壹方的工作,以防不測。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定義為: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最高法院2001 11公布。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方面,不要因為不允許離婚而懲罰錯的壹方。同時,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從道德上譴責錯誤的思想和行為。對於第三方,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方進行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於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應當在做好無辜壹方思想工作的基礎上決定離婚。從長遠來看,有利於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防止矛盾和犯罪升級。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者,屢教不改。對於這類案件,首先要教育和幫助有這種不良習慣的當事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端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人,承擔家務,照顧孩子。其次,要動員對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進雙方和解。少數夫妻積怨過深,被告拒不改惡習,雙方關系極其惡劣,共同生活確實難以忍受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不履行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所以,夫妻分居兩年,標誌著夫妻關系的破裂。所謂分居,就是夫妻人為地打斷對方的經濟生活、性生活、互助和精神慰藉。
5)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查找後,由人民法院宣告他為失蹤人。
配偶壹方失蹤,客觀上已經沒有盡到對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壹方配偶沒有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其他確定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方法。確認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除上述五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壹個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應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離婚律師提醒: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關系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五種情況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綜合分析判斷:
1)綜合分析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要應用綜合分析結合具體原因的方法。綜合分析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綜合分析,從婚姻關系的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1)看婚姻的基礎。婚姻的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情感狀態和相互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和矛盾的解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看婚姻的基礎是了解彼此的理解方式,婚姻動機和目的。壹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和諧。即使有矛盾,也有可能消除矛盾,維持婚姻。另壹方面,婚姻基礎差,婚後很難建立真正的感情。如果有矛盾,很難調和。
(2)看婚後的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要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婚後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判斷雙方感情的發展方向。
(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和核心。為了勝訴,雙方往往隱瞞真實的離婚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壹定要註意找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和和好的可能性。在以上三觀的基礎上,進壹步探究夫妻關系的現狀,把握有利於夫妻和解的各種因素,並對雙方關系的未來發展做出預測。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構成壹個完整的認知結構和整體。因此,在確定夫妻關系時,不僅要看到夫妻關系的過去和現在,還要預測夫妻關系的未來。
夫妻關系尚未破裂,有和解希望的,應加強調解和解,即使調解失敗,也不允許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希望,無法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就要做好不離壹方的工作,允許離婚,同時對孩子要有妥善的安排。
2)參考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1989。最高人民法院6月5438+0989 165438+10月21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個案例,如果不與《婚姻法(修正案)》相抵觸,仍然具有參考價值。即:
(壹)壹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結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 * *與生活;
(三)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疾病,經長期治療仍未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上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⑥包辦或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且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確實無法由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錯誤的壹方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⑨壹方重婚,另壹方離婚;
參加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經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十三)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14.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